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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街站掛橫額聲援在囚、罪成罰款 曾健成向官稱其裁決「係香港無聲嘅未來」

民間電台街站掛橫額聲援在囚、罪成罰款 曾健成向官稱其裁決「係香港無聲嘅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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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及另外兩名「民間電台」義工,被指 2022 年 5 月在銅鑼灣,未得地政總署批准下,擺設街站並展示橫額、海報等聲援在囚者,被控「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經審訊後均被裁定罪成,各被判罰 2,500 元,另須共同承擔 157.4 元移除費。

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時指,從被告設置街站過程等可見,物品絕對屬某程度上「永久,或具慣常規律性」展示,又指看不見執法上有偏頗;曾健成則向官表示,是次被判罪成後,因難以得到地政總署批准,「日後香港係好難可以擺到街站」、「你話唔話到條路畀我哋聽?」

曾又向官提出,希望她在判詞「寫明地政署係應該唔好巧立明目,唔畀人申請」,官則指沒進一步裁決;曾之後表示「你今日嘅判決…就係香港無聲嘅未來。」
曾健成(左)、社民連內務副主席余煒彬(中)及主席陳寶瑩(右)散庭後見記者。
曾健成問官:你話唔話到條路畀我哋聽?

曾健成聞判後指,自八九六四起,港人多在鬧市表達訴求,「唔通你叫我哋去山頂僻處去表達釋放政治犯咩」,又指若裁判官判他們罪成,「日後香港係好難可以擺到街站」,因他們難以得到地政總署批准,「往後我哋都唔知點申請,你話唔話到條路畀我哋聽?」

曾另又提出「唔該你判詞寫明,地政署係應該唔好巧立明目,唔畀人申請」,裁判官則指判詞已頒下,沒進一步裁決。曾之後表示「你今日嘅判決…就係香港無聲嘅未來。」

曾健成於庭外見記者時稱,對於日後表達聲音要經特首批准才可展示,街站亦要「經李家超恩准先俾你擺」感到無稽,又稱「今夕街站歸故土,他朝君體也相同。」

社民連內務副主席余煒彬指,此案裁決將影響社民連同類案答辯(指 2022 年 9 月銅鑼灣街站,ESS6522/2023),恐會造成漣漪效應,強調現時社會基本上已無遊行示威,若連街站亦要事先申請,將會極大削弱示威集會及言論自由,又指若沒法展示宣傳品,「無人知道我哋個街站做緊咩」。

官:食環 2021 年沒提控、已見一定容忍

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案發日 2022 年 5 月 28 日,地政署與食環署展開聯合行動,看是否有人非法展示橫額。其中食環署李姓衞生督察見 3 名被告打開摺檯,分別設置金屬支架或懸掛橫額,橫額上有「釋放政治犯,勿忘在囚手足」等字眼,另檯上有兩黃布,印有「Free Hong Kong」字樣。李觀察約 10 分鐘後,上前詢問有否申請展示橫額,曾答沒有,李遂檢控 3 人。三名被告則沒作供。

官指,按案例「展示」重點在於是否屬永久,或具慣常規律性,而不論有否接觸,貼於土地上或由人看管。

官續指,2021 年 12 月,食環署觀察到相近地點有類同街站擺設過,雖沒證據指當中兩名被告有份設置,但至案發日就見 3 人有分工,如開枱、掛海報、接駁電源等,「根本顯然地」非屬短暫式、快閃行動,亦可見物品已是重複在慣常地點出現、擺放,「絕對屬於某程度上永久或慣常規律性」。

官又指,涉案控罪立法原意是針對環境滋擾,被告不爭議展示物沒得部門批准,而街站設於周六下午、繁忙的銅鑼灣行人道上,規模不小,展示物亦引人注目,會致多人停下觀察,正是條例針對環境滋擾的管制。

對於辯方大律師司徒子朗提出「相稱性原則」,指食環署沒在檢控前勸阻,未達執法者展示具一定程度容忍的原則等,官認為食環署於 2021 年沒提檢控,相隔 5 個月後才正式行動,已顯示了某程度上的容忍。而本案展示物沒得當局批准,看不見有任何執法上的偏頗、不一致、不公平之處。最終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三人罪成。

曾健成反對充公證物不果

控方稱,本案最高可罰款 1 萬元,近年不認罪一般罰款 2,500 元,另申請移除費用 157.4 元。司徒子朗求情指,李子華自 2014 年起全身投入香港社會運動,收入不多,吳超廣則已退休,靠積蓄過活,望法庭亦考慮涉案展示物非商業性質,予以輕判;自行代表的曾健成則沒陳詞。

對於控方申請充公證物,曾健成提出反對,指自 1991 年起,他們亦曾因未經批准展示標語而被當局拆除、罰款,但均有歸還,質疑為何今次涉「釋放政治犯」等就要充公。裁判官稱,按法例如證物與罪行有關,一般都會充公,並非因為政治字眼。司徒子朗則提出,立法原意是冀市民莫亂貼街招,望法庭考慮運用酌情權歸還證物。最終裁判官下令證物充公。

3 名被告曾健成、李子華及吳超廣,被票控於 2022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時 8 分,在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 F 出口外行人路,展示 3 張橫額、2 塊寫有字句的布,位處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ESS32492-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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