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級檢控主任黃華芬,被指 2019 年發電郵指控警方;另涉於翌年六四當日發電郵予同事,內容「可被理解為」邀請參與違反社交距離措施的活動。他其後被停職、接受紀律聆訊,並遭裁定行為失當。黃於 2024 年被革職,失去服務逾 30 年的退休金。
黃周四(6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律 101 文章),指自己曾任輔警及檢控官,發電郵予警方只是給建議。至於六四發出的電郵,「可被理解為」字眼性質含糊。黃要求法庭頒令撤銷紀律聆訊的裁定,以及將他革職的決定。
入稟狀:被指違兩守則 遭革職失退休金
入稟狀提及本案背景,黃華芬被指於 2019 年 9 月 2 日以公職電郵地址,發電郵對警方作出「unwarranted allegations」(沒有根據的指控),有違守則中公務員於履行職務時,要政治中立、公正及專業等原則。
黃另被指控於 2020 年 6 月 4 日同以公職電郵地址發電郵,內容「可被理解為」(could have been perceived)邀請或煽動其同事參與違反社交距離限制的活動。
他被指控違反《公務員守則》及律政司《檢控守則》,行為失當。紀律研訊委員會於 2023 年 7 月 7 日裁定針對黃的指控成立。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裁定黃須即時革職,並失去工作逾 30 年的退休金。
入稟狀:給予警方建議 沒違《守則》
入稟狀指,紀律聆訊委員會錯誤詮釋《檢控守則》,因為守則中所規限的行為,只是黃作為高級二級檢控主任、進行檢控工作時的情況。但涉事兩封電郵均於黃的午膳時間發出,與他所處理的法庭案件無關,《守則》亦沒有限制檢控主任於私人時間所作的行為。而且指控的基礎亦包括當事人在「履行職務」(discharge of duty)時違規,但黃只是於私人午膳時間發電郵。
入稟狀續指,紀律聆訊委員會沒有考慮黃所發的電郵,即指控警方的電郵內容是否屬實,委員會並無裁定相關內容屬虛假,更刻意避免核實內容真偽。
黃一方認為,若他在電郵中的指控屬實,那麼內容便不構成「unwarranted allegations」(沒有根據的指控)。而且黃曾擔任輔警及檢控官的經驗,給予警方的寶貴建議,提醒警方不要公然干犯不專業的錯誤,所以黃並無違反《守則》中,政治中立、公正及專業等原則。
入稟狀:黃未獲公平審訊
入稟狀又指,黃的電郵內容被指控「可被理解為」(could have been perceived)邀請或煽動其同事參與違反社交距離限制的活動,但該字眼性質含糊及有不確定性,而且委員會的報告亦承認黃的電郵「非常含糊」(very vague)及「可作各種詮釋」(open to interpretation)。
此外,入稟狀指黃在紀律聆訊中未獲公平審訊,沒有機會盤問關鍵證人,未獲披露一些警方資料。入稟狀最後指,把黃革職及令他失去所有退休金的懲罰過於嚴苛,乃屬針對公務員最嚴重的懲罰。
黃曾就紀律委員會主席決定申覆核
翻查資料,黃華芬亦曾於 2022 年 9 月入稟,就相關事件的紀律聆訊委員會主席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同年 11 月拒批許可。
該案透露,黃被指 2019 年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名義,去信時任律政司長鄭若驊及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投訴警方說謊,在 2021 年遭停職,並須接受紀律聆訊。
判詞提及,2019 年 9 月的電郵中,黃聲稱警方謊報 2019 年 8 月 30 日拘捕行動的動機。至於 2020 年 6 月的電郵,黃則提及「這是最後一個《國安法》未生效的六月」(dated this the last June for before the enactment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HCAL90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