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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長稱不知情下被革職申司法覆核 官拒批許可 下令須付訟費

前警長稱不知情下被革職申司法覆核 官拒批許可 下令須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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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警長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警務處針對他的紀律聆訊涉程序不當,要求法庭裁定無效,並下令警務處立即向他發放退休金及長俸。高院法官楊家雄周五(9 日)頒下判詞,拒絕其許可申請,又指即使批出許可,亦會拒絕實質申請。

判詞詳列事發經過,指警方為通知警長紀律聆訊事宜,曾造訪其住所逾 30 次,但無人應門,並在門外留下文件及多次致電通知。法官認為,警方紀律程序並無違法,亦無不公。

法官又稱,申請人為一名經驗豐富的警員,「理應有能力了解事情源(原)委,並全面、客觀地在其誓章中羅列」,但他無解釋如何處理警方留下的文件等,終下令申請人須付訟費。
警長曾被控騙學警錢
獲裁 4 罪不成立

司法覆核(法律 101 文章)申請人為歐智威,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

翻查報道,歐曾被指 2012 至 2013 年任職警察學院教官期間,以不同藉口欺騙學警購買文具及繳交額外班會費,騙取逾 24 萬元。

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在 2020 年 8 月裁決時指,被告在錄影會面謊話連篇,惟證人之間供詞亦各有版本,最終裁定他「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公職人員失當」等 4 罪不成立。

警長罪脫後
警方展開紀律程序

高院周五頒下的判詞指,歐於 1988 年加入警隊,2004 年晉升警長,於 2012 年獲派香港仔中心一警察宿舍單位。他於 2017 年 4 月因「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捕,另被下令停職。2018 年,歐被廉政公署拘捕,翌年被控 4 罪;於 2020 年 8 月被裁定無罪。

警方於 2020 年 8 月 至 2021 年 7 月期間,對歐進行紀律覆檢,並索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歐續停職。2021 年 7 月 19 日,警務處正式展開紀律處分程序,起訴歐兩項「其行為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的違紀控罪。

負責程序的楊姓總督察,曾 3 度向歐發送文件,而歐於 2021 年 12 月通知楊,申請提早退休。2022 年 1 月,警務處曾去信歐,指其紀律處分程序在他退休時尚未完結。

警方曾致電通知紀律聆訊
歐回應稱已退休

2022 年 1 月 5 日,弘姓警司獲委任為紀律程序的主審人員,安排於 2022 年 1 月 20 日進行聆訊。楊姓總督察於同年 1月 10 日致電通知歐,但歐表示不滿,並說不會親自接收通知書。

歐聆訊時承認,當日接到電話,但稱電話來歷不明,有人提到「警察問題」 ,他遂回應稱已退休,有問題可向警察總部查詢,隨即掛線。

楊又於聆訊前 4 度到訪歐的香港仔住址,但未見到歐,遂把文件放進信箱或大門閘間,且先後 3 次致電歐均不果。

警曾造訪歐住址逾 30 次
多次致電不果

2022 年 1 月 20 日至 4 月 28 日期間,弘姓警司進行 7 次聆訊,歐均無出席。為通知歐,楊曾 32 次造訪其住址,並以上述方式留下文件,及多次致電其手提電話,均無人接聽。

2022 年 4 月 11 日,歐的手提電話顯示為未登記。另由於歐已開始退休前休假及將離職,警務處於同年 2 月決定無需繼續將他停職,並發放他停職期間扣減的薪金,其離職日期為 7 月 8 日。

進行第五次聆訊時,歐仍缺席,弘姓警司決定在視他不認罪的情況下審理,其後判他罪成。2022 年 6 月 10 日,警隊紀律主任確定罪成判決,並決定在沒有退休福利的情況下,將歐革職。

經調查及掌握歐行踪後,警方於 6 月 17 日在太古城截獲他,告知他該判決以及他可提上訴的權利等,但他仍拒絕接信;歐終於 2022 年 7 月 6 日正式被革職。

官:紀律程序無不公
判詞指警逾 30 次上門通知

法官判詞中指,「釐清事情發生經過後,是非曲直變得清晰」,指紀律程序「並非不合法,亦無對申請人不公」,指歐投訴紀律程序在他不知情下進行,但不爭的事實是,楊姓總督察曾與申請人解釋違紀控罪可導致革職等,弘姓警司多次押後聆訊,楊亦有造訪申請人的香港仔地址達 30 多次,歐更理應「全時間入住」香港仔的宿舍。

對於歐解釋,當時頸椎有問題,故在朋友家休養。法官反駁,即使如此,不代表不能回香港仔地址,或同住家人不會代收文件及轉告內容;且申請人從無解釋他或家人如何處理楊留下的信件,或曾否收聽留言。

法官認為,整體上「該紀律程序並無違法,亦無程序不公」,歐被截獲時,獲告知可提上訴的權利,但他選擇不根據法定上訴途徑提上訴,故認為歐並無用盡其他補救方法。

法官終稱,歐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並非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並具有真實成功機會,故拒絕其許可申請;又指即使批出許可,亦會拒絕歐的實質申請。

官下令歐須付訟費

就訟費方面,法官指歐為一名經驗豐富的警員,「理應有能力了解事情源(原)委,並全面、客觀地在其誓章中羅列」,但他並無這樣做,沒解釋如何處理警方留下的文件或聽取留言等,只堅稱該紀律程序在他缺席及不知情下進行,終下令歐須支付訟費。

HCAL9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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