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名男子被指將混入尿液的樽裝飲品放到超市貨架,被控「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案件早前已提堂。事件衍生一個有趣的法律問題 —— 究竟尿液,作為動物的自然分泌物,法律上可否構成「有害物品」呢?
控罪條文
先談控罪條文,《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23 條列明:「任何人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及惡意向該人施用或導致向該人施用 […],或導致該人服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此罪的原型,是英國《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861)的第 24 條。兩者採用同樣字眼。「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英文原文是「injure, aggrieve, or annoy」;而「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則為「poison or other destructive or noxious thing」。
若犯案者的意圖,是罪責更重的「為危害他人生命」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則屬第 22 條的罪行,最高可處監禁10年。

「有害物品」
何謂「有害物品 (noxious thing) 」呢? 在1981年一宗案例 R v Marcus,英國上訴法庭指出「noxious」一字涵義廣闊,並認同可採用詞典的定義,即「injurious, hurtful, harmful, unwholesome(損害的、傷人的、有害的、不健康的)」。
上訴法庭進一步舉例說明,即使取其最輕微之定義,例如故意在食物或飲品中加入「令人厭惡(obnoxious)」或「不健康(unwholesome)」之物,意圖惹食用者「惱怒(annoy)」,亦屬犯罪。此外,一些物質可能少量無害,但份量若多得足以使人「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的話,也可構成「有害物品」,例如安眠藥。
於 2019 年有另一宗英國案件 R v Veysey,上述對「有害物品」的定義被再次應用。Veysey 案涉及囚犯向監獄人員投擲、塗抹尿液或糞便。上訴法庭裁定,在此情況下,尿液及糞便符合控罪中「有害物品」的定義。
另一方面,「毒藥」的定義相對清晰,一般可參照《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 10「毒藥表」。例如早前食環署外判工向同事下毒罪成判囚兩年一案,所涉便是毒藥表中的「亞硝酸鈉」。

本港案例
本港也曾有幾宗涉及排泄物的案件,以「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提告,頗受注目。例如 2010 年,一名中年婦人民事索償敗訴後,先後兩次在法庭向法官及對方律師潑尿,最終承認兩項上述控罪,判囚 4 個月。
同年,一名女傭在供僱主食用的菜餚中加入經血被控,但律政司當時指,由於沒有醫學證據證明經血屬於「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最終撤控。翻查報道,當時此案在社會引起討論,究竟在食物加入經血,是否無法以刑事法律懲處。

此外,2020 年 6 月 4 日,立法會進行《國歌法》三讀辯論時,陳志全、朱凱廸被指在立法會潑「臭水」。控方案情指,該液體有「刺鼻惡臭」、呈啡色,當中有蛆蟲爬行。原本兩人被控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及一項《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的「藐視」罪,最終朱凱廸的兩罪獲撤回,陳志全則承認「藐視」罪後,另一罪獲不提證供起訴。但控方撤回控罪的原因,未在庭上透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