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新冠疫情期間,虛報在家工作,實則受薪為醫療輔助隊抗疫,同時獲海關發放薪金。被告周五(12 日)被裁定欺詐等兩罪成。暫委裁判官鍾穎詩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官指案件涉及公帑,監禁無可避免,押後至 12 月 24 日判刑。
官指被告在家工作時外出為醫輔隊工作但沒向海關請假,是蓄意隱瞞。被告填寫外間工作申請表沒提及 99 次為醫輔隊工作,又稱因私人原因沒擔任外間工作,明顯是誤導海關;而當中 25 次亦與抗疫無關,包括在解放軍招待會提供急救服務。
辯方求情指,已準備好償還海關的薪金,望法庭批准分期償還醫輔隊的酬勞。
第二日審訊|控方:指抗疫非外間工作不合理 辯方:誤解通告
控方指沒向海關上司提及
99 次執行醫輔隊職務
綜合控方案情,被告李桂華於 2020 年 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7 日,共 28 次在家工作期間,出外執行醫輔隊職務,沒有向海關請假,事後收取海關約 1.9 萬元薪金。李亦被指在2021 年 5 月 23 日到 2022 年 4 月 10 日,執行醫輔隊職務 99 次,收取約 10 萬元酬勞,但她在 2022 年 3 月 18 日向海關上司提交的「有關申請兼任外間工作一事」表格,沒提及她在以上時段,曾經或將會執行醫輔隊職務。
辯方則指,被告錯誤理解醫輔隊的通告,認為公務員參與醫輔隊抗疫工作,不用向上司請假或申報,她亦難以向「上級的上級的上司」查證她的想法,導致案發期間「自然發展」出後續的錯誤。
官:被告定知安排
沒請假是蓄意誤導
案件周五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就欺詐罪,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分析證供指,海關人員就算在家執行職務,若要外出工作都要事先請假。就算疫情期間有特定安排,也不代表被告可以擅離職守,並同時收取海關、醫療輔助隊的酬勞。
官續指,被告已加入醫輔隊與海關一段時間,亦曾在任職海關期間,19 次提出外間工作的申請,她一定知道執行外間工作與請假的安排。被告在 2020 年 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7 日執行海關職務時,28 次外出工作而沒有請假,是蓄意誤導海關以獲取約 1.9 萬元的薪金。
官:25次醫輔隊工作非抗疫
針對「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罪,官指海關有機制規定,人員每半年要就外間工作一事重新提出申請,期間上司會檢視申請人於上一次獲批外間工作期間的工作表現等,再決定會否批核申請,此亦是海關建立每半年批核一次的制度原因。
官指,被告在 2022 年 3 月 18 日向海關上司提交的「有關申請兼任外間工作一事」表格,沒有提及她在 2021 年 5 月 23 日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期間,99 次為醫療輔助隊工作,並獲酬約 10 萬元,其行為令海關在批核申請時欠缺所需的資料。
被告曾解釋,她根據醫輔隊 2020 年 2 月發出的通告,認為疫情期間參與醫輔隊的抗疫工作屬例外情況,不用額外向海關請假或申報。官反駁指該 99 次醫輔隊工作,其中 25 次非關抗疫,包括在 2021 年參與解放軍八一招待會的急救服務等。而且上述醫輔隊的通告,內容是指公務員在緊急情況下參與抗疫可獲請假的證明書,並非如被告所稱,不需要額外請假。
官續指,被告向上司提交的表格又提到,她因為私人原因沒有在 2021 年 5 月 23 日到 2022 年 4 月 10 日擔任外間工作。官認為,被告呈交的內容有誤,明顯誤導海關。被告寫下與她認知相反的事,亦沒有向上司了解如何填寫表格。
官指,她不接納被告所說,而且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遂裁定被告兩罪罪成。
求情:已準備好償還海關薪金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陳永豪求情指,雖然沒有硬性規定,被告要償還 28 次在家工作期間執行醫輔隊職務,獲海關發放的約 1.9 萬元薪金,但被告周五已準備本票償還,已免後續會有民事訴訟提出。
至於被告另外執行的 99 次醫輔隊職務,並收取的約 10 萬元酬勞,辯方指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被告需償還該筆款項,但被告有經濟困難,她離開海關後沒有穩定收入,望法庭批准分期還款。
辯方亦指,被告知錯而她一直熱心服務社會,為醫輔隊工作所得酬勞亦不是靠欺騙所得。而且被告經歷喪父、兩次車禍等巨變及重創,在她心中難以揮去。辯方亦呈上 5 封由親友、牧師等撰寫的求情信,強調被告本性善良,希望法庭可以緩刑方式處理案件。
被告聽取辯方為她求情時一度落淚,有人從旁聽席上前遞上紙巾。
官:監禁無可避免
官指,考慮到辯方盡力為被告求情,而且被告背景良好,亦願意主動賠償政府損失,但案件嚴重,涉及公帑及納稅人的金錢,監禁無可避免,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再作考慮,期間被告須還押,官押後至 12 月 24 日判刑。
ESCC74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