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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屯門山景邨墮垃圾槽亡 承辦商罰款 2 萬提上訴 指原審問過多問題「取代主控」

清潔工屯門山景邨墮垃圾槽亡 承辦商罰款 2 萬提上訴 指原審問過多問題「取代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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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一名夜更清潔工在屯門山景邨倒垃圾期間,從 35 樓垃圾槽直墮地面垃圾房不治。涉事承辦商事後被控「沒有確保僱員安全及健康」的傳票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 2 萬元。

涉事承辦商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5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承辦商一方指,當時已訂立安全的工作系統,如監督及定期巡查,又指原審裁判官干預審訊,共向證人詢問約 900 條問題,質疑他「取代埋主控官嘅角色」,或影響審訊公平性。法官李運騰訂於 12 月 1 日i或之前頒下判詞。
清潔工墮槽亡 承辦商罰款 2 萬元

上訴人為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被控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 6 條「沒有確保僱員安全及健康罪」,即沒有確保關厚基及另外 3 名清潔工的安全和健康。

58 歲的關厚基於 2021 年 1 月 21 日晚上,在屯門山景邨景樂樓工作期間,於 35 樓垃圾房失足,飛墮落地下垃圾房,延至翌日不治。

裁判官施祖堯 2022 年 3 月裁決時指,倒垃圾工作看似簡單、但風險甚高,案發時垃圾槽口的面積約為 42 x 47 厘米,不符合勞工處指引,容易讓人失重心跌入槽內。他指被告沒有履行監督責任,亦沒有向僱員提供合理的安全措施和裝備,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 2 萬元。

上訴方指已訂立安全工作系統

上訴方指,涉事承辦商已訂立安全的工作系統,如監工會訓示、監督及定期巡查,又指員工在審訊時供稱,只要不踏上斜台,便不會發生危險,認為每名員工清楚了解不可以踏上斜台。

他續指,沒有證據顯示死者事發時踏上斜台,法官李運騰質疑,「如果唔係踏上去,冇可能跌到落去⋯⋯ 會唔會(踏上斜台)係唯一合理推論?」上訴方回應指,即使接納死者曾踏上斜台,但涉案控罪的重點是僱主有否建立一個安全工作系統,故法庭毋須考慮員工有否踏上斜台工作。

上訴方指勞工處事發前巡查沒提出問題

上訴方又指,勞工處職員在發生意外前,曾巡視涉事垃圾房,沒有提出問題,「見唔到可預見嘅危險」。法官再質疑,其說法似乎將監督責任放在勞工處。上訴方引述原審專家證人供詞指,若勞工處職員看到不合規格的設施,會告知承辦商,故當時沒作出指正,代表沒有相關風險。

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所有證供,才裁定監工監督不足及馬虎,認為上訴方沒有提供切實可行、保障員工安全的程序。

上訴方:原審問過多問題「取代主控官」

另外,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施祖堯在審訊期間,曾詢問 6 名證人約 900 條問題,又指他的問題牽涉本案核心議題,「可能成為一個指控」,或是原審定罪的關鍵理由,認為他干預審訊。上訴方舉例,第一名員工作供時,施祖堯向他詢問 340 條問題,法官聞言謂:「係咪真係多咗啲呢?」

上訴方又指,該員工從未提及洗垃圾桶一事,但施祖堯詢問對方相關議題,最後裁定垃圾房地面或是濕滑。上訴方指,施祖堯的提問不僅影響審訊公平性,亦影響辯方提問方向,質疑他「取代埋主控官嘅角色」。

HCMA15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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