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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橋造假案 官拒辯方終止聆訊申請 案件如期12.4開審

港珠澳大橋造假案 官拒辯方終止聆訊申請 案件如期12.4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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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拒納辯方稱未達公平審訊說法

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單偉琛。首被告、「嘉科」時任營運董事梁永強,早前在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下,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申請,指本案「不可能」有公平審訊,若繼續檢控,將構成濫用程序。

辯方披露,「嘉科」決定不向土拓署披露實驗室涉造假事件之前,曾先後向內部和外聘法律團隊索取法律意見,因「嘉科」對該批意見擁有法律專業保密權,可不予公開,而被告雖曾參與討論,但受限於「嘉科」不願放棄保密權,他將不能引述如何受有關意見影響。

暫委法官嚴舜儀裁決時指,永久終止聆訊申請的申請基礎有二,梁永強一方引用的是「辯方不可能獲得公平審訊」,辯方須證明案中對被告不利的程度嚴重至不可能構成公平審訊(…serious prejudice to the extent that the fair trial become impossible),而官認為案中不利被告的情況,未大至構成審訊不公,最終拒絕。

官解釋指,被告案發時是「嘉科」的香港區及工程部主管,為業內專家、擁多年經驗,他接觸到內部調查的第一手資訊,知道混凝土壓力測試涉造假,亦知會構成安全風險,他早前作供時亦承認法律意見只是影響其判斷的其中一環,不認為法律專業保密權,會直接導致他在審訊中不能講述案發時思想狀態(state of mind)。官指,詳細裁決理由,稍後將以書面形式頒布。

兩董事被控欺詐土拓署

兩名被告分別為嘉科時任營運董事梁永強(64 歲,工程師),以及嘉科時任部門董事 Leslie Harry Swann (70 歲,工程師),均為被起訴時年齡。

兩人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期間,故意隱瞞嘉科職員曾使用已經測試或高強度的混凝土磚或金屬校準柱,以代替混凝土原始樣本磚作為測試,意圖詐騙而誘使土拓署向嘉科發放 1,971,514.96 港元款項,導致嘉科獲得利益及土拓署蒙受不利。

翻查資料,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在 2017 年爆出混凝土壓力測試造假醜聞,政府最終須額外斥資 5,800 萬元補救。廉署於同年起訴土拓署承判商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19 名前實驗室職員,其中 18 人被控串謀詐騙,1 人被控使用虛假文書。當中 7 人認罪,另 12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囚 8 個月至 32 個月不等。

DCCC106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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