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謀殺3歲女罪成 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另就虐兒罪判囚6年5月 

父謀殺3歲女罪成 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另就虐兒罪判囚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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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雅思胸腺退化
不一定由被告一人造成

辯方就虐兒罪求情時引案例,指本案相對「冇咁嚴重」。法官則指,被告只承認少部分行為,不承認控方指控的大部分行為,且被告並非犯下單一事件。

官另關注被告的案底會否構成加刑因素,指被告對女友、即女童母親梁小欣淋通渠水,2020 年 4 月出獄,5 月即涉及本案,問辯方「發生呢啲事情,你認為唔係加刑因素呀?」辯方稱,判刑必然會考慮被告案底,但認為加刑是不同概念,指被告在沒有悔意下,再犯第二宗更暴力事件,認為法庭可裁定被告沒足夠悔意。辯方又指,被告於定下審期、交付後認罪,認為法庭可給予 20% 的刑期扣減(法律 101 文章)。

就兒科專家供稱,本案女童雅思胸腺退化至老人家的重量,涉長期受壓或被長期嚴重虐待。辯方指,胸腺退化不一定由被告一人造成。官問,「即係你話小欣有份打佢嘅?」辯方指,梁在 WhatsApp 訊息曾承認打雅思,指雅思與媽媽的相處時間最長。辯方認為,控方在本案未能成功舉證。

官指社署不知女童母擬與被告同住
間接引致本案悲劇

法官判刑時綜合案情指,被告與梁小欣為情侶,兩人關係並不和諧,很多吵鬧及離離合合,梁於 2017 年 7 月 29 日誕下雅思。雅思出生兩星期後,被告因向梁淋通渠水被捕,梁需留院並患創傷後遺症。社署認為梁及被告沒能力照顧雅思,故安排女童在保良局由寄養家庭照顧約 2 年。

官續指,社署其後經評估認為梁適合與雅思同住,但不知梁打算待被告出獄後,三人一同生活,「呢個決定間接引致本案嘅悲劇」。而被告就淋通渠水案被判囚 20 個月。

就控方指稱的虐兒行為,被告僅承認雅思曾在地上大便,被告將她帶入浴室用花灑淋水;以及兩度捉緊雅思肩膊用力搖晃,使其頭部前後搖動,維持 10 多秒,直至她不再哭泣。

官接納被告曾作其他施虐行為

官續引述本案證據 ,指有鄰居在 2020 年 4 月至 5 月,聽到涉案單位傳出男人發脾氣責罵女童及哭聲,7 月開始聽到有人用拳頭打牆、物件撞擊、爭執的聲音。

事發當日,雅思被送院後,醫護人員發現其腹股溝有舊瘀傷,女童同月 29 日死亡。法醫指,雅思死亡因頭部受傷連帶支氣管肺炎;兒科專家供稱,雅思胸腺嚴重退化,只有 6 克,等同一個老人家的重量。

官接納控方指被告曾作出的施虐行為,包括指罵女童時用手指大力篤額頭致瘀傷;雅思平躺在床時,被告以心口力壓女童面部,令她沒呼吸空間甚至面青;5 度向雅思淋花灑;曾 8 至 10 次搖晃雅思, 令她腋下、手臂間中出現瘀痕或手指印;梁小欣亦看過被告捉著雅思小腿將她倒轉,再將其頭部撞落地下;被告另有 4 至 5 次抽起雅思雙腳,令她跌在床上。

法官稱 ,沒證據顯示梁小欣虐待雅思,她曾承認兩度打雅思,但官認為並非雅思胸腺退化的主要原因。法官又同意,父母「風暴式嘅爭爭吵吵」都會對雅思構成壓力。

官引述被告背景時,提及有牧師為他撰求情信,指他對過去行為深刻反省及悔悟,望法庭可讓他重新開始,相信被告會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官:行為不可思議、非常惡劣

法官最終就謀殺罪,依例判處終身監禁。至於虐兒罪,官指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保護手無寸鐵、弱小的幼兒。

法官指,本案不涉硬物襲擊,「雖然未到最惡劣,但唔可以話唔惡劣」,且涉多種方式、多次數,非單一事件,例如呈堂片段見雅思做幾十下「sit up 」、「表情有啲勉強」,亦有片段顯示雅思強顏歡笑唱歌。

對於辯方指被告與女童相處亦有歡樂時光,官反駁指,被告在其他時間作出令人不可思議、非常惡劣的行為,又曾就淋通渠水案判監,出獄一個多月後,多次對親生女兒暴力施虐,將量刑起點定於 8 年。官續指,被告認罪,但認為他並非完全真心感後悔,由 22 % 減刑調低至 20%,終判囚 6 年 5 個月,兩罪同期執行。被告聞判時一度低頭。

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成

本案歷時 22 日審訊,被告被指猛烈搖晃女兒致腦出血致死,控方指被告一直聲稱沒搖晃女兒,直至專家報告齊備才認虐兒及誤殺罪。辯方則指,陪審團可能對被告及女童母親行為有意見,但「本案唔係道德審訊,係一個法律審訊」。法官引導時強調,本案牽涉女童、家暴,著陪審團須基於證據客觀評估,不可由情緒作裁斷。

陪審團於上周四,退庭商議約 3 小時,一致裁定謀殺罪成,本案亦為首宗搖晃嬰兒致死的案件。

控方不接納被告認誤殺

被告劉佳坪(案發時 37 歲,報稱送貨員)控虐兒、謀殺兩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至 7 月 18 日,故意襲擊、虐待親生女兒梁雅思;7 月 29 日在香港謀殺梁雅思。庭上透露,被告承認虐兒罪,另承認誤殺罪(法律 101 文章),不獲控方接納。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黃樂同代表;辯方由大律師張耀良、陳思齊代表。據控方案情,雅思她過身時剛好生日、踏入 3 歲;其生母梁小欣,與被告為沒結婚的情侶。

HCCC6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