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王詩雅涉瞞行蹤案|4罪全部罪成 判160小時社服令 官:考慮初犯、對社會有貢獻

王詩雅涉瞞行蹤案|4罪全部罪成 判160小時社服令 官:考慮初犯、對社會有貢獻

分享:

王詩雅被判社會服務令,離開法庭時被大批記者包圍。
王詩雅堅稱沒意圖隱瞞資料

辯方指,已向王解釋社會服務令報告,王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亦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暫委裁判官葉青菁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王詩雅(案發時 37 歲)為市場銷售及推廣總監、慈善團體 S88 負責人、創意及藝術教育中心副校長等。辯方指,王年青勤力,是成功的企業家;又指她在疫情時多次捐贈物資,因本案遭受傳媒及網民攻擊,令她情緒困擾。

王詩雅亦在求情信表示有悔意及抱歉,但向感化官堅稱沒意圖隱瞞資料。官指,感化官建議 81 至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官:隱瞞增個案追蹤難度
對公共衞生構成威脅

裁判官指,提供虛假資料罪最高可判囚 6 個月及罰款 1 萬元,判刑時須考慮案件性質、整體情節、被告個人背景等。

官指,立法者制訂《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是為預防疫情傳播,就確診個案尋找感染源頭,並要求密切接觸者隔離;而市民的合作可有助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

官續指,若提供虛假資料,則會阻延個案追蹤工作,對公共衞生構成威脅。而案發時,即 2022 年 1 月期間,本港正經歷第 5 波疫情,當時已累計逾百宗感染個案,情況不算非常嚴重,但足以令人關注。裁判官稱,被告提供虛假資料,令衞生署無法得悉其跟蹤,增加調查和追蹤個案的難度。

官指判刑須具阻嚇性

裁判官認為,本案控罪性質嚴重,判刑須具阻嚇性,否則或削弱政府防疫工作效力,及危害社會大眾對防疫的努力。官另不接納辯方所指,被告對法律無知或誤解。

官又表示,考慮被告初犯,對社會有貢獻,加上當時疫情不算太嚴重;而且被告在事後向衞生署人員交代行蹤,令有關追蹤工作只延誤 3 天,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就被告面對的 4 張傳票,官指均屬延誤同一地點的個案追蹤,故頒令全數同期執行。

官指王詩雅供詞前後矛盾

暫委裁判官葉青菁裁決時指,王詩雅的供詞前後矛盾、模稜兩可,包括稱質疑來電者身分,卻按要求提供相關行蹤資料,又稱自己案發時病徵嚴重,卻能在作供時,準確回憶案發時的一問一答,裁定她並非誠實可靠證人。

官又拒納辯方專家指,王詩雅案發時感染屬中度至嚴重,指其説法未經科學查核,部分基於猜測,不查證便接納王的主觀説法。另一方面,官接納涉案衞生署職員、包括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誠實可靠,認為王是虛報自己從家中出發至派對,遂裁定其面對的 4 項提供虛假資料的傳票罪,全部罪成。

修訂後面對 4 項傳票控罪

被告王詩雅(案發時 37 歲)原面對 8 罪。案件開審時,控方於庭上申請撤回其中 4 罪,獲暫委裁判官葉青菁批准。

王面對餘下 4 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控罪指王分別向衞生署職員辛麗芳、張竹君及賴潔生虛報,自己於 1 月 3 日晚上離家前往灣仔 Reserva Ibérica Tapas Bar & Restaurant 的生日派對。

KCS17697-17699/2022、KCS17701/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