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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助理教授涉偷看競爭者研究計劃 定罪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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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原審沒解釋馮如何獲益

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據,包括指原審裁判官梁雅忻沒有解釋,馮建雄在案中如何「獲益」。上訴方指,馮於原審時說明他發現只要更改網址,便能看到其他人的資料,從而發現該系統的安全問題。馮僅出於好奇而作出嘗試改動權限等行為。而馮重設這些涉案帳戶的密碼的實際上目的並不清楚,上訴方指,他明顯不可能有目的去「獲益」。

高院判詞:原審已清楚交代

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在判詞引述原審裁決,指「被告人將自己的權限升級至系統帳戶,假扮系統管理員,從而能夠進入該系統瀏覽和下載所有他本來沒有權限接觸到的資料」。法官認為,已屬清楚交代馮的「獲益」。

判詞又引原審裁決指,「被告人未獲授權而重設 12 個用戶的帳戶密碼,變相竊用了 12 個不屬於他的戶口,亦即『獲益』⋯被告人透過重設密碼,讓他可以操控這些帳戶再去進一步做其他未獲授權的行為,例如修改建議書,查看建議書的詳細資料、查看進度履檢報告和查看報告最終等級/評級等。 」法官形容,原審已清楚分析及裁斷馮「獲益」的性質。

判詞:原審分析正確、交代詳細

法官重申,原審已多次詳細分析、交代為何裁定馮取用的目的是他本人不誠實地「獲益」。法官認為,原審的分析正確、交代詳細,指即使在重審角度下,也會作出同樣的裁斷。法官裁定,馮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所有控罪的原判。

控罪指馮未經授權
將帳戶升級

上訴人馮建雄(案發 40 歲,理大助理教授),被控 4 項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指他於 2017 年 10 月 18 日,未經授權將研究資助局電子系統的一個帳戶「kfung26」,從「用戶帳戶」升級為「系統帳戶」,而取用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電腦,以及於 2017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 日,3 次不誠實取用電腦。裁判官梁雅忻於 2022 年裁定他 4 項「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成,判其監禁兩個月。

HCMA35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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