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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19人被指協助逃出理大 再多一人認暴動還押候判

理大衝突|19人被指協助逃出理大 再多一人認暴動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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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理大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19 人被指協助他人逃出理大,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繼早前 4 名被告承認暴動罪,周一(13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有一名案發時 23 歲的公開大學(現稱都會大學)男生承認暴動罪,還押候判。案件周二(14 日)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不認罪被告中,有 5 人駕車到場提供協助,另外 14 人則於警方封鎖理大前身處校園,之後游繩離開,分別登上涉案車輛後被警方截停。控方續指,行車紀錄儀顯示,有被告於車內討論家長車接送、棄置物品事宜、又稱「有警察要小心」。有司機警誡下稱因交通擠塞,在理大附近見有數名青年手部受傷求助,基於人道立場而接載他們到醫院,並無計劃犯案。
23 歲公大男生認暴動

本案共 5 名被告承認暴動罪,包括林斌、陳俊鋒、利文熙、陳宇晴,以及周一認罪的麥韜,他們另被控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均獲法庭存檔。被告陳鎮洋則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他與另外 13 被告分別就暴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繼續受審。

案情指,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圍封理大翌日晚上,認罪被告、案發時 23 歲的公大學生(都大)麥韜從理大行人天橋游繩而下,跑到紅磡繞道登上涉案車輛後被截停。

控方:9 人參與理大暴動

控方開審陳詞指,伍偉楠、梁卓鋒、黃筠喬、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及黎靖言參與理大暴動,從行人天橋逃離理大,在警方封鎖前已身處校內。警方當晚於紅磡繞道附近截停 7 輛涉事車輛,共涉 37 人。

控方:5 人駕車到場 車 cam 顯示情況

控方續指出司機及乘客分布情況,警方搜查行車紀錄儀,當中首被告何英傑為司機;林斌及伍偉楠則登上車輛,而何在司機位向前方跑來人士招手。第四被告冼宏俊同樣是司機,與第五被告林施雅一同到場,第六被告梁卓鋒登上車輛。其片段可見,車上播出警方部署,有人討論家長車接送、理大暴動、堵路、棄置物品、又稱「有警察要小心」,及向跑過的人說「向後跑」及「滿座」。

控方:兩被告游繩致手部受傷

控方續指,第三輛車由男子梁偉傑駕駛,被告陳俊鋒及麥韜在車上。第四輛車司機為男子伍卓文,第九及第十被告利文熙與黃筠喬手拖手跑來登上其車輛。而第五輛車司機為第十一被告張頌熙,被告梁穎欣為乘客。第十三被告陳鎮洋駕駛第六輛車,被告劉淑華、黃琪峰及林鑫濤登上車輛。警方發現黃雙手夾著紙巾,用作止血。而林鑫濤手掌、右手前臂及右膝受傷,醫療紀錄顯示受傷原因為「Hold on rope / to come down on level ground(捉著繩子,游繩而下)」,顯示二人游繩而受傷 。最後第七輛車由男子黎敬暐駕駛,被告卓琬宜、黎靖言及陳宇晴登上車輛。

控方:全部被告均非無辜途人

控方提及,被告伍偉楠及黃琪峰案發時為理大生,但全部被告均非無辜途人或偶爾進入理大。理大當時已全面停課,他們沒有理由留在校內。控方又指,雖然本案沒證據顯示被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只要法庭肯定當時被告知悉暴動情況,並持續留在理大,再考慮暴動的廣泛和組織性,可以肯定他們有意圖參與暴動。9 人至少以便利、協助或鼓勵等形式參與暴動。

控方:首被告稱人道立場接青年到醫院

針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首被告何英傑警誡下表示,他事發前一晚嘗試返回屯門不果返回啟業邨,在理大外遇上擠塞。他見有數名不認識的青年手部受傷包有繃帶求助,基於人道立場接載他們到醫院。他稱只想到青年人是傷者,而非逃離理大者。他並無計劃違法,車上亦沒有替換衣服或違禁品。

而被告冼宏俊及林施雅被指一同駕車到場,林於警誡下稱,案發前,她乘坐男友車輛在尖東遇上堵路。二人被捕時車上另外有 3 名乘客,她沒有回答警方 3 人如何登上車輛,及是否認識對方。

控方提及,第十三被告陳鎮洋在場被警方截查時沒按要求停下,並嘗試倒車逃走,警員一度拔槍警告,被告再倒車時與後車相撞停下,隨即被制服。控方總結指,駕車到場的何英傑、冼宏俊、林施雅、張頌熙、陳鎮洋提供協助,其他被告則接受協助。

19 人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14 人被加控暴動

19 名被告依次為何英傑(35 歲,船務主任)、林斌(20 歲,學生)、伍偉楠(22 歲,學生)、冼宏俊(32 歲,地盤工人)、林施雅(32 歲,秘書)、梁卓鋒(23 歲,建築工人)、陳俊鋒(20 歲,理財顧問)、麥韜(25 歲,健身中心助教)、利文熙(20 歲,學生)、黃筠喬(17 歲,學生)、張頌熙(41 歲,商人)、梁穎欣(30 歲,銀行經理)、陳鎮洋(32 歲,建築安全主任)、劉淑華(26 歲,網頁設計師)、黃琪峰(22 歲,學生)、林鑫濤(21 歲,學生)、卓琬宜(18 歲,學生)、黎靖言(24 歲,項目助理)及陳宇晴(17 歲,學生)。

全部 19 名被告被控共 7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與陳朗天、余冠廷、歐陽朗軒、梁巧儀、余卓賢、梁偉傑、陳卓倫、譚浩儒、張家樑、陳千行、李熹麟、李國明、張啟宗、嚴展翔及劉港聞,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行為,意圖妨礙警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被告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陳鎮洋另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

其中 14 人林斌、伍偉楠、梁卓鋒、陳俊鋒、麥韜、利文熙、黃筠喬、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黎靖言、陳宇晴被加控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8 日在理大參與暴動。

DCCC313、5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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