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冒警稱學生藏毒、詐騙近5萬元 潛逃內地11年始被捕、判囚30個月

男子涉冒警稱學生藏毒、詐騙近5萬元 潛逃內地11年始被捕、判囚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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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按階段劃分
囚 3 年至 44 個月不等

被告梁偉傑被指在 2012 年至 2013 年犯案,在 2013 年棄保潛逃,事隔 11 年在羅湖管制站再次被捕,至上周承認 9 項欺詐及 1 項盜竊罪。(見報道

區院暫委法官陳永豪判刑時,把被告所涉控罪劃分成 3 個階段,並按階段量刑。第一階段涉 2 項欺詐罪、1 項盜竊罪,量刑起點均為 3 年,指被告涉訛稱自己是男警,在事主身上搜出危險藥物,及可替其取回危險藥物,以避免進行指紋測試,共騙事主 1,050 元,另盜竊值約 2,000 元手機。

第二階段涉 4 項欺詐罪,量刑起點均為 40 個月,指被告虛假地向事主表示可助他加快檢驗手機、刪除警方對其調查檔案,其後又訛稱其「同袍」因協助他刪案,而被廉署拘捕,需安家費等,共騙事主 9,400 元。

第三階段涉 3 項欺詐罪,量刑起點為 44 個月,指被告涉訛稱其「同袍」獄中受襲,要與黑社會商討等,共騙事主 37,500 元。

官斥被告食髓知味、卑劣

官量刑時亦指,以上控罪受害人,均為同一名中學生,每次涉額小則幾百,多則兩萬許,詐騙手法是令事主誤信他為男警,期間亦把握機會,要事主交出個人資料以繼續行騙,包括訛稱事件涉廉署、要銷毀證據,事主所受的驚嚇、困擾可想而知,直至事主同學的母親揭發才終止。

官又說,被告被捕時,竟在錄影會面稱是事主搶劫在先,因此才同意分期向他付款,但不知為何事主以「阿 Sir」稱呼自己等,斥被告謊話連篇。

官批評被告行為十分卑劣、手段可恥;犯罪手法比同類案件更精密,雖沒聯群結黨詐騙,亦沒假文件、利用他人製造騙局,不涉傷害金融機構、國際元素,但再三向事主訛稱他涉嚴重控罪,抓緊事主入世未深的特質而一再施壓,行為必是思前想後而為之,明顯是食髓知味,卑劣得令人髮指,事主所受的傷害遠不止受騙的約 5 萬元。

因潛逃不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扣減

官續指,被告雖沒因潛逃而被加控潛逃罪,但根據案例(詳見另稿),他不能獲得全數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對於辯方指,被告潛逃是接受警方保釋,而非法庭保釋,其時未有審期,官認為都並非關鍵之處,因他未能合理依時出庭,反映他悔意有限,被告也沒特別之處令法庭可漠視其潛逃的行為;而延至現時才判刑,也是被告咎由自取。

官最終只給予他 25% 的認罪扣減。意即三階段的量刑,因 25% 減刑,而下調至囚 24 個月、27 個月及 30 個月。

官又說,考慮被告在過往十年間,有機會反省其行為、改過自身,例如由隻身潛逃內地,到在當地落地生根、成家立室,遂行使酌情權,額外減刑 3 個月。

官另引述,辯方稱他潛逃是回內地做裝修工作,回港則處理靈位事件,但認為被告背景與判刑沒關連。另被告不是初犯,有 7 項與不誠實相關案底,故沒進一步減刑。另所有刑期准同期執行,即最終囚 30 個月。

被告承認 10 罪

被告梁偉傑(現年 59 歲,報稱運輸工)承認 9 項欺詐罪、1 項盜竊罪。盜竊罪指,梁於 2012 年偷竊屬於陳的一部流動電話。

欺詐罪則指,梁於 2012 年至 2013 年,向陳姓事主虛假地表示自己是警務人員,並在陳身上發現一包指稱危險藥物;向陳虛假地表示曾協助陳取回先前在陳身上發現的危險藥物,以避免該包危險藥物進行指紋測試;向陳虛假地表示可刪除警方對陳的調查檔案;向陳稱助其刪檔案的男子已被廉署拘捕;向陳稱要替該男子支付安家費;向陳稱該男子在監獄被襲擊、三合會成員會來找陳;向陳稱已與三合會成員談判;向陳稱要更多錢和三合會成員談判,意圖詐騙而誘使陳向他支付 800 至 23,000 元不等的港元。

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劉欣欣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鍾凱婷代表。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陳永豪審理。

DCCC7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