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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長認詐騙罪後被解僱 申司法覆核許可遭拒並須付訟費 再申延期上訴亦被駁回

前警長認詐騙罪後被解僱 申司法覆核許可遭拒並須付訟費 再申延期上訴亦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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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警隊 32 年的前警長李亞發,在 2021 年承認詐騙警察儲蓄互助社(俗稱「遮仔會」)貸款 45 萬元、收受賭注者投注罪後,被警隊先後貶職、解僱及撤銷退休福利。李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決定,法庭拒批覆核許可,並下令他支付 25,000 元訟費。李亞發提出延期,等待上訴,法官高浩文周一(17 日)頒判詞,駁回申請。

判詞指,李亞發似乎錯誤地認為,法庭早前以書面形式頒布決定,代表其覆核申請沒有「被處理」。法官解釋,程序上其申請已被檢視及處理,沒有開庭不等於沒有作出適當處理,又指李沒有提供具體時間,認為沒有理由批准延期。

針對法庭在 2022 年 10 月及 11 月,拒頒司法覆核許可,李亞發在 2023 年 1 月入稟,要求法庭延期以待上訴。

申請人要求口頭聆訊
指法庭不應「單方面」作訟費命令

李在傳票及誓章內稱,不同意法庭早前的裁定及訟費命令,希望透過口頭聆訊、而非書面方式處理其覆核申請,故不應在聆聽其申請前,單方面作出訟費命令,又提到自己現時無工作或收入。

李強調,當他入稟司法覆核時,曾諮詢律師意見,但無人告訴他須在限期前提出,因此出現有關延誤,又指其申請有足夠理據,法庭應開庭處理。

官指以傳票推翻拒批覆核決定 程序不恰當
單憑此點已足以剔除申請

不過,法官在判詞中直言,無論從李的傳票,抑或是誓章內容,均沒有表明這是一份延期上訴的申請,又指如李要重新推翻覆核許可決定及訟費命令,不應透過傳票這種不恰當的程序去達成。法官表示,單憑此點已足以剔除其申請。

法官稱,李亞發似乎錯誤地認為,法庭以書面形式頒布決定,代表其覆核申請沒有「被處理」。但法官解釋,程序上其申請已被檢視及處理,沒有開庭亦不等於沒有作出適當處理。

法官最後指,由於李沒有說明具體時間,加上檢視過有關文件後,認為沒有理由批准延期以候上訴,故駁回其申請。

前警長 2021 年認欺詐罪
同年被降職、解僱、撤退休福利

司法覆核入稟狀指,申請人李鴻發(亞發)為前警長,曾在警隊工作 32 年,2021 年初承認 3 項欺詐罪、1 項向收受賭注者投注罪,被判罰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案情指他在 2016 年至 2019 年間,先後 3 次向「遮仔會」騙取共 45 萬元貸款。答辯人則為香港警務處及公務員事務局。

法官早前在判詞提及,《警隊條例》賦予警務處長權力懲治刑事定罪警員,包括解僱兼撤銷退休福利(dismissal without retirement benefits)。經內部程序後,警隊降李亞發職級至警員,並在 2021 年 11 月 10 日正式解僱李。李遂在 2022 年 6 月 27 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該決定許可。

法庭要求付 25,000 元訟費

判詞續指,李被解僱後 7 個月才提申請,但沒有向法庭就此延誤,提出合理理據,亦沒在限期前,提交司法覆核的法律理據。法官形容有關延誤,對是次申請有「致命」(fatal)影響,而法庭按例毋須替對方構想潛在覆核理據。

判詞又指,不見本案警員被解僱的決定,在公法(public law)上有任何不合法、不合理之處,因此拒頒司法覆核許可,訟費為 25,000 元。

HCAL54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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