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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指沙田行人隧道貼文宣 不服拒捕等罪成提上訴 官押後頒判詞

男子被指沙田行人隧道貼文宣 不服拒捕等罪成提上訴 官押後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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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一休班警稱發現陸姓男子在沙田一行人隧道內貼示威文宣、上前制服時遭對方踢傷。陸否認刑事損壞及拒捕罪,翌年 12 月經審訊後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 4 周、向政府賠償 2,800 元。

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黎婉姬周二(25 日)在高等法院聽取雙方陳詞後指,將在 3 個月內頒下判詞。據庭上透露,上訴人已完成服刑。

上訴方提出 4 項理據,指原審錯誤接納休班警、拒納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口供,另辨認被告身份時又沒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律政司一方則指,休班警說法獲另一控方證人支持。
2021 年被裁兩罪成 案情指涉 3 度腳踢警腹

上訴人陸昶昇(原審裁決時為 39 歲,報稱物管經理)。原審裁判官彭亮廷在 2021 年 12 月,裁定陸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大涌橋路的行人隧道內,與 3 名不知明人士損壞行人隧道,以及在隧道外拒捕罪成。

原審時案情指,陸和另外 3 人在案發日凌晨約 1 時,在大涌橋行人隧道貼文宣,有人用黑油漆噴字「抗疫不忘抗爭」等,被行經隧道的休班警員揭發,上前喝止,眾人四散。該警員追截陸,過程中曾表露身份,惟陸仍與他糾纏,把他推跌及腳踢其腹部 3 下,最終陸被制服。

上訴方:原審錯納警員證供

上訴方指,原審錯誤接納該休班警證供,又錯誤拒納辯方證人及上訴人之證供,另身份辨認上亦沒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對被告作最有利推斷。

上訴方解釋,休班警在送往醫院診治時,沒向醫生投訴腹部曾經受襲,亦沒醫學證據指其腹被踢,原審卻稱因見到其腹有「淡痕」,而接納其腹曾受襲。相反,被告曾向醫生表示遭對方「叉頸」、有腹痛,「佢(休班警)撲上嚟,左手撳膊、右手叉頸」,醫生亦判斷頸部有新創傷患、具醫學證據,原審對被告說法卻不予接納。

上訴方續指,案發時正在城門河邊跑步的辯方證人,供稱望到對岸之事,和被告所述吻合,但原審拒納其說法,指「無可能咁啱條橋望過去見到件事發生,因嗰度無嘢發生,無吸引嘅嘢」。但上訴方認為,原審說法是「邏輯上、常識上都無可能站得住腳」,因證人望到與否,與風景美否沒關係。另案中沒證據指,被告從隧道出來。

上訴方續說,休班警辨認陸的口供,沒提及有否人穿白衣或戴手套,與被告被捕時衣着不符。此外,即使涉案手套有黏迹,也有很多原因令它有黏力,原審沒基礎說明它的黏力來自膠水。

律政司:控方證人口供支持休班警說法

律政司一方則指,會採用其書面陳詞,並口頭補充數點。

律政司代表就休班警口供可信性,舉出控方另一證人口供,指證人案發時聽到有呼叫聲,遂到現場協助,到埗後見休班警已制服上訴人,其手穿戴 3M 手套,拿着內有海報的環保袋,稱其口供屬控方整體案情一部分、證人的口供支持休班警說法。

高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姬聽取雙方陳詞後,指將在 3 個月內頒下判詞。

HCMA50/2022(STCC312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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