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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認誘使兩12歲女童援交囚22月 官指涉幼童屬加刑因素 透露被告放棄心理輔導

男子認誘使兩12歲女童援交囚22月 官指涉幼童屬加刑因素 透露被告放棄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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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歲油站主管被指 2022 年,誘使 2 名 12 歲女童賣淫,又指可找客人「買第一次」,從中賺取佣金。警方接報後安排警員喬裝 12 歲女童「放蛇」,相約被告見面時將他拘捕。他早前承認 3 項「企圖促致他人成為娼妓」罪,還押至周四(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22 個月。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被告重犯性罪行傾向高、被幼女吸引,過往曾退出懲教署轉介的心理輔導,「好似已經放棄咗治療」。辯方則指被告有「積極嘅心」,望盡早外出陪同單親母「唔想一路喺監獄度過」。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利用社交平台犯案,為單獨行動、無威逼賣淫或跨國因素。然而,其目標為幼童屬加刑因素,法庭有責任保護心智仍未成熟人士,否則她們的人生或蒙受不可逆轉的影響,「可幸(被告)未有成功,已經被警方拘捕」。
官指被告心理報告「麻麻哋」
再犯性罪行傾向高

庭上早前透露,被告有非禮及遊蕩罪案底。法官指,被告的背景和心理報告「評價一般、麻麻哋、比較差」,顯示重犯性罪行的傾向甚高。辯方進一步求情指,明白報告「並不是十分好」,但被告已清楚知道自己的問題所在,且「好願意好積極跟進佢自己嘅問題」。

法官則提到,「懲教署已經轉介咗佢去睇心理輔導,但佢好似已經放棄咗治療」。辯方再呈上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他有「積極嘅心」,指被告早前父母離異,母親僅他一名兒子相依為命,「佢唔想一路喺監獄度過」,故會悔改。求情又提及,被告於還押間認識基督教,獲精神寄託,望盡快外出,補償母親。

官引醫生指被告「被未發育嘅女童吸引」
多次被轉介心理輔導惟最終退出

法官其後指,醫生認為被告「被未發育嘅女童吸引」,亦得悉他過往多次被轉介至心理輔導,但被告未有跟進、最後選擇退出。

法官稱考慮到被告單獨行事,案中沒有使用威逼等手段,同時沒有跨國因素,「幸運地,事主心理未受太大創傷」;然而,被告以 12、13 歲的女童為目標,她們的心智仍未成熟,容易被利用,此屬加刑因素。

官:法庭有責任保護未成年女性

法官續指,法庭有責任保護未成年女性,以免她們被誘使賣淫,使其人生蒙受不可逆轉的影響、不可磨滅的印記,「可幸(被告)未有成功,已經被警方拘捕」。

法官再指,被告通過社交平台尋找幼童,與辯方呈上一案例類同,將 3 項控罪各自的量刑起點定於 33 個月,獲全數認罪扣減,另 3 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22 個月即時監禁。

案情:被告游說女童賣淫
稱可賺 5,000 元

被告沈天韋(現年 26 歲,油站主管),被控 3 項企圖促致他人成為娼妓罪。案情指,2022 年 3 月,被告先誘使 1 名 12 歲女童 X,其同學 Y 得悉事情後,為證明其犯罪,著 X 轉介自己予被告。對話期間,被告問及她們是否「大胸」及處女,曾表示可安排客人「買你第一次」,自己則抽佣 2 至 3 成,而每次性交易酬勞可多於 5,000 元。

兩人事後向母親講述事件及報警。警員喬裝 12 歲女童與被告聯絡,被告游說其自行接客時被捕。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我今日約啲囡出嚟,想介紹佢哋做雞,我就可以賺佣」,並透露案發時其實未找到客人、屬首次從事安排賣淫工作。

DCCC95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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