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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認迷你倉藏爆炸品 官質疑控方遮相片中與案有關物品 引另案反駁辯方指需考慮

男子認迷你倉藏爆炸品 官質疑控方遮相片中與案有關物品 引另案反駁辯方指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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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關注控方相片冊遮去內容
質疑並非無關

控方代表、律政司檢控官譚皓在讀畢案情後,應法官要求呈上涉案倉房的相片冊,當中涉及濾嘴、插針等物,並指用便利貼遮去了不相關部分。

法官指,「我唔明白點解控方話無關,有大量裝備…我唔問攞相,咩都唔使知啦咁樣…到我判完,你哋唔滿意你哋就去覆核,話我無考慮嘜無考慮物,但其實你哋根本無話畀我聽!」

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則指,現時才看到本案的相片冊。法官稱,知悉黃在很遲階段接手本案,但指辯方其他大律師一直跟進本案,「佢(控方)完全無 disclose 係一件事…有 disclose 係 unused material (不使用材料)又係另外一件事!」

控方:不視相關物件為攻擊性武器
辯方指考慮刑責時毋須考慮

法官關注,控方用便利貼遮去部分內容的原因。控方答稱,該部分是沒有於控罪提及,在索取律政司意見後,不將相關物件視為攻擊性武器。官反問,「你以為我分唔清咩叫有告,咩叫無告?」並問辯方有否反對。

辯方指,認為與本案有關的物品已與控罪詳列,如法庭用於考慮被告的刑責,則認為毋須翻閱,又認為控方已知悉其案情。

官:「依我審案嘅經驗,我知呢啲嘢有關」、
「無告佢,唔代表唔使考慮」

法官聞言指,「我唔覺得佢哋(控方)知做緊咩嘢」,「好似啲釘,佢哋提都唔提,但依我審案嘅經驗,我知呢啲嘢有關」,再指如果有相中物件,明言「個殺傷力絕對會加強」。

法官其後就相片冊的物品逐一向控方詢問。辯方一度稱,有關物品並非被告認罪的部分,著法庭毋須考慮。

法官稱,其他案件都顯示,被告可於上網學習如何製作炸彈,過程或需要家居物品,「想知係咪可以用嚟做炸彈啫…但 by itself is not an offensive weapon (這些物品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the fact 佢(控方)無告佢(被告),唔代表唔使考慮」。

辯方其後指,案情已提及搜出的物品可製成爆炸品,擔心如索取進一步報告,內容會超出控罪。法官明言,「我絕對唔會當佢犯咗另一條法。」

辯方重申立場
憂要求專家考慮控罪以外物件會加重罪責

控方播放涉案物品進行實地測試的片段後,辯方陳詞時再重申立場,指要求專家考慮控罪以外的物件,擔心會加重被告罪責。

官稱,「唔需要專家同我講,我審呢啲案都有經驗」,但指就控罪內的爆炸品,「我實在唔係專家,我chemistry(化學)好渣㗎咋!」遂下令就此索取進一步專家報告。

另辯方引述上訴庭案例指,需要考慮犯案背景是否與動亂有關,重申每案的背景不同。官聞言指,「無論係咪反修例,如果用到啲 gear (裝備),用到呢啲爆炸品,佢打算做嘅嘢一定唔合法,而且係極度暴力㗎!你睇下啲刀,可能唔係好長,但嗰啲絕對係極度危險嘅刀…而且唔只一個人,一個人用唔到咁多把刀、咁多支棍、咁多盔甲…」

辯方其後指,沒有進一步陳詞,並指稍後才作求情。

就專家何時可完成報告,控方在休庭索取指示後稱,可於 3 月底呈交報告。另控方指,考慮雙方的同意案情不包括鐵釘等物,會重新製作一份相片冊。

案情:被告遭警截停
指租倉儲存烈酒及貓糧

案情指,警方在 2022 年 9 月 2 日下午紅磡寶利街附近截停被告文曦(現 33 歲,報稱音樂家),他承認租用「e多迷你倉」其中一倉房儲存烈酒及貓糧,警方其後在他在場下入內進行搜查。

警方在 3 個樂器盒內,搜出 4,908克硝酸鉀粉狀固體;5公斤鋁粉狀固體;616 克硫磺粉狀固體;229 克內含炭的顆粒;約 188 克內含硫磺、高氯酸鉀及金屬鋁粉的混合物;約 60 克的繩,塗有硝酸鉀及蔗糖的固體混合物;及約702 克火箭及約 652 克羅馬焰火筒。

另警方搜出兩把斧、3 把刀、兩條木棒、兩支伸縮棍及一支金屬棍,以及一支彈叉連 43 顆鋼珠。

案情:專家指檢取的物品
可製成土製炸彈

案情續指,法證專家及炸彈處理主任檢驗上述化學物品,其中約 188 克的混合物,加熱後會燃燒及發出強烈閃光,反應與低爆炸性炸藥一樣,可以令人嚴重受傷;上述所指的 60 克繩為 45 條延時信管,可製成土製炸彈;另硝酸鉀粉末、鋁粉末、硫磺粉末及炭是製造炸藥相關的原材料。

報告又指,將延時信管插入硫磺、高氯酸鉀等混合物,可製成計時炸彈。另根據紀錄,2021 年 8 月 17 日至 2022 年 9 月 2 日,被告進入涉案倉房共 108 次。

DCCC9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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