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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認40年前入屋強姦女童囚7年 案情指事主患抑鬱 案發16年後跳樓亡

男子認40年前入屋強姦女童囚7年 案情指事主患抑鬱 案發16年後跳樓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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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強姦罪
搶劫罪存檔法庭

被告王晉全(案發時 20 歲、被控時 58 歲,報稱替工廚師),承認強姦罪,搶劫罪獲存檔法庭。控罪指,他於 1983 年 1 月 20 日,在屯門新發邨某單位強姦女童 X,以及劫去其現金 100 元。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代表。

案情指,女童 X 於 1969 年出生,案發時 13 歲、就讀中一,其胞姊及丈夫住在屯門新發邨,X 獲胞姊住所鎖匙,讓她在午飯時間回去休息。案發當日早上 11 時 35 分,X 發現遭陌生的被告跟隨,當她打開家門時,被告推她進內及關門。

被告聲稱攜有刀,威脅 X 不要大叫,用 X 身上的圍巾綁起其雙手、用牛仔褲綁起其雙腳,並以運動褲蓋著其嘴巴。被告脫去 X 的內褲及將她推在床,觸碰其私處及胸部,又詢問對方是否處女,X 則請求被告放她走,被告繼續脫褲及戴上安全套,強姦對方後替 X 鬆綁及離開單位。

案情:事主因案件患抑鬱
案發 16 年後跳樓自殺

X 隨即往警署報案,哭著向警員表示其下體疼痛及出血,警員亦發現其頭髮凌亂、嘴角有傷。5 分鐘後,警方到達事發單位調查,檢取 X 的內褲、床單及檢驗到精子的染血紙巾,並向鄰居查問,未能找出疑犯,惟在抽屜發現一人的掌紋。

案情續指,X 事後患抑鬱及有情緒問題,中五時輟學及求醫,獲轉介到青山醫院看診,接受藥物治療,至 1999 年期間持續出入醫院。同年 4 月 7 日,X 出院後跳樓自殺,終年 29 歲。

案情:被告案發 38 年後遭截獲
警誡下稱忘記有否強姦事主

警方於 2008 年更新指紋鑑證系統,顯示當年掌紋屬於被告,惟未能尋獲他。2021 年 8 月 15 日,警方在荃灣巡邏時截查被告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於 1983 年任職鋁窗維修工人,案發時剛在新發邨完成工作,打算隨機搶劫。

被告承認,30 至 40 年前曾推一名女學生入屋及搶劫,惟不記得有否強姦對方,又指早前曾因相似手法犯案而入獄。翻查資料,涉案新發邨為屯門區內首個公共屋邨,於 1973 年入伙,2002 年因興建港鐵屯門站而拆卸,現址為私人屋苑瓏門。

官:對事主造成嚴重影響
屬加刑因素

庭上透露,在 1983 年至 2000 年期間,被告有 8 項案底,包括搶劫、盜竊、襲擊等罪,2002 年出獄。

特委法官陳政龍判刑時指﹐本案性質嚴重,加刑因素包括被告使用暴力、事主年輕、事件對她造成嚴重影響,包括使她患抑鬱、因持續求醫而無法工作等,最終跳樓自殺。陳政龍認為,雖然事主自殺原因不明,但可見事件帶來的創傷,使她無法再過正常生活,對事主和其家人造成永久傷害。

陳政龍將量刑起點訂在 10 年監禁,考慮被告非即時認罪,僅獲 22% 扣減、被告近 20 年來沒有犯案等減刑因素,終判監禁 7 年。

被告一度獲撤強姦罪
警方:審視證據後決定再起訴

屯門警區重案組第二隊高級督察楊文迪在案件判刑後見記者,指雖然當年警方在現場套取犯人掌印,惟未能確定其身分。直至警方鑑證系統於 2008 年提升,才鎖定被捕人士身分,及將他列入通緝名單,被告最終在 2021 年 8 月被捕。

翻查報道,被告於 2022 年 3 月在屯門裁判法院,一度獲撤銷強姦罪。楊文迪解釋,被告本來只承認搶劫,不願意提供或承認其他案情,警方及律政司其後審視證據,決定再起訴被告強姦罪。被告與律政司進行認罪協商後,承認強姦罪。警方希望是次判決,能給事主及其家人一個交代,並希望事主安息。

HCCC4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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