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歲小學教師涉於 2023 年,在課室先後非禮兩名 11 至 12 歲的小五女學生,被控猥褻侵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 5 罪。他否認所有控罪受審,周四(7 月 31 日)於區域法院裁決。
暫委法官勞潔儀裁決時指,4 名控方證人供詞一致,認為細節並非案發時僅 11 至 12 歲的小童可捏造,且涉及事主 X 的非禮事件,發生時有他人在場,若 X 捏造事實「可以有好多人作供反駁」,裁定 3 項涉及事主 X 的猥褻侵犯罪,以及 1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另指,相信被告曾侵犯事主 Y,惟 Y 在盤問時供稱忘記案發日期,認為在技術層面上,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裁定涉及事主 Y 的猥褻侵犯罪名不成立。官另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還押至 9 月 22 日判刑,以待索取事主 X 的創傷報告。
官:4 名控方證人供詞一致
暫委法官勞潔儀裁決時指,事主 X、事主 Y、同學 A、同學 B 的供詞一致。事主 X、同學 A 及 B 都能指出,2023 年 5 月 19 日,他們 3 人與被告王輝文在課後商討比賽事宜,期間王曾要求 X 坐到他的大腿上,X 拒絕不果故遵從吩咐,坐在王的大腿,惟當時 X 的表情尷尬,其中一隻腳一度滑下,王遂伸手扶 X 上自己大腿。
事主 Y 亦指出,同年 3 至 4 月期間,目睹 X 在常識課時,坐在王的大腿,王不讓 X 離開,且撫摸 X 的腿。
官指,上述細節並非案發時僅 11 至 12 歲的小童可捏造,若 X 欲捏造指控,可挑選沒有其他人在場的場合,惟案發時同學 A 和 B,甚或全班同學均在場,如果 X 捏造事實,「可以有好多人作供反駁」。
官續指,事主 X 與同學 B 並不相熟,X 更不清楚對方全名,不認為 B 有任何原因,為幫助 X 而說謊;而且同學 A 和 B 亦非受害者,「點解佢哋要費盡心思去誣告被告?」裁定 3 項涉及事主 X 的猥褻侵犯罪名成立。
官:被告要求目擊者
宣稱非禮事件沒發生
針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官接納同學 A、B 供詞,即被告王輝文知道兩人目睹事主 X,按王要求坐在其大腿上,而王亦知悉相關行為會構成刑事罪行,遂召見 A、B,著他們不要公開事件,惟最後 A、B 認為不應說謊,如實按記憶「講真說話」,終裁定王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涉事主 Y 非禮罪脫
屬技術性問題
就涉及事主 Y 的猥褻侵犯罪,官指出,當事主 Y 被問及,被告如何伸手摸其胸部時,Y 可作出即時回應,認為若非事實,Y 是「絕對沒有可能」有此回應,故相信王曾在「師生同行」的活動中侵犯 Y。
惟勞指出,Y 在盤問時稱忘記案發日期,認為在技術層面上,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裁定涉及事主 Y 的猥褻侵犯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被告妻子今晨產子
辯方求情時,呈上 7 封由其妻子、家人、朋友、牧師、學生等撰寫的求情信。辯方綜合求情信內容,指被告過去一直身體力行幫助他人,朋友形容王為「幫人幫到底嘅男生」;王愛屋及烏,會照顧其外父外母,亦一直悉心照顧懷孕的妻子,其妻子亦於今早凌晨誕下兒子。
辯方稱,王因本案失去其熱愛的教育工作,望法庭輕判,讓王可在未來重新開始,繼續奉獻家庭、社會。
辯方另為王申請保釋,控方表示反對。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保釋申請,王須還押候判,並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22 日判刑,以待索取事主 X 的創傷報告。
被控 4 項非禮、1 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被告王輝文(31 歲)被控於 2023 年 3 月至 5 月 19 日,於天水圍某小學三度猥褻侵犯 12 歲女童 X;同年 4 月某日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Y;同年 5 月 22 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指示 A 及 B 隱瞞自己猥褻侵犯 X。
DCCC115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