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歲男教師涉於 2016 至 2019 年間,在校內先後 8 次非禮兩名女童,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 6 項非禮罪罪成,判囚 3 年。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周一( 4 日)頒下判詞,拒絕接納被告稱「意外觸碰」的辯解,且其中一名女童稱男教師是「無啦啦就過咗嚟」,反映他是刻意輕薄年幼學童,指控並非無中生有。 法官又指,男教師嚴重違反誠信,在超過 2 年時間內多次在校侵犯,其中一次更以下體壓向女童私處,情節尤其嚴重,直言假若侵犯情況進一步惡化,案件須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最終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
官:上訴方挑剔枝節 對女童不公
早前審訊時,兩名女童 X 及 Y 分別指,上訴人張秉樞( 57 歲,教師)曾藉交接工作紙、送公仔、糖果、看烏龜等理由,以及趁她們在「穿珠仔」時,故意觸摸女童胸臀,甚至把下體貼着其私處。
上訴方表示,原審裁判官陳炳宙指,X 供稱被侵犯時感到尷尬,甚至難以集中精神,另一方面卻信納其整體證供,存在矛盾。但法官指出,X 在盤問下未有動搖,批評上訴方將一些枝節置於顯微鏡下觀察、挑剔,對其並不公平,也不足以影響裁決。
上訴方又指,Y 起初指張在遞海綿時,X 看見觸碰胸部一事;及後改稱 X 擰側了頭,沒有目擊事件。法官認為,兩名女童被侵犯時年僅 9 至 11 歲,證供出現微細情節上的分歧,實屬正常不過。
官:上訴人刻意輕薄幼童
法官強調,老師與正在發育成長的學童單獨相處,應知道任何近距離接觸要更加小心和謹慎,故不解張何以會在送贈糖果時意外觸及女童胸部。法官又指,女童 Y 在覆問時表示,張「無啦啦就過咗嚟」,反映他是刻意輕薄年幼學童。
法官又指,一般而言,年幼學童都尊敬老師,不會胡亂作出不實指控,而今次事件並非單一事件,也不只涉及一名學童,認為有關指控並非無中生有。
官:不快經歷或終生陪伴女童
針對刑罰,法官直斥,張嚴重違反誠信,在超過 2 年內多次侵犯,更選擇在學校圖書館內作案,難辭其咎。法官續指,張在其中一次侵犯時以下體壓向 Y 的私處,情節尤其嚴重,假若侵犯情況進一步惡化,案件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法官又稱,張選擇不認罪,需要兩位女童重新回憶不愉快經歷,很大程度會終生陪伴她們,影響其精神和心理成長,也不能忽視對其父母的負面影響,故 3 年監禁的總刑期並非明顯過重,終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
判詞全文
HCMA 52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