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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拒捕罪成上訴遭駁回 上訴人指誤以為追捕警是黑社會 官:毫無說服力

男生拒捕罪成上訴遭駁回 上訴人指誤以為追捕警是黑社會 官:毫無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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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於 2019 年平安夜發起「和你 sing」,多區爆發衝突。21 歲男生被指在海港城拒捕,糾纏期間使警員受傷,被控 3 項拒捕罪,判囚半年。男生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周四(4 日)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聲稱不知道被警員追捕,他指遭箍頸的一瞬間,「覺得對方是黑社會或暴徒」。法官陳仲衡在判詞指,說法「毫無說服力」,上訴人明顯知悉警員身分,認為他為了掙脱對方制服才激烈反抗﹐而警員亦是使用合理武力。法官又指,上訴人反抗行為或造成漣漪效應,引發更多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罪行,因此刑罰並非過重。

網民於 2019 年平安夜發起「和你 sing」,多區爆發衝突。21 歲男生被指在海港城拒捕,糾纏期間使警員受傷,被控 3 項拒捕罪,判囚半年。男生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周四(4 日)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聲稱不知道被警員追捕,他指遭箍頸的一瞬間,「覺得對方是黑社會或暴徒」。法官陳仲衡在判詞指,說法「毫無說服力」,上訴人明顯知悉警員身分,他為了掙脱對方制服才激烈反抗﹐認為警員亦是使用合理武力。法官又指,上訴人反抗行為或造成漣漪效應,引發更多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罪行,因此刑罰並非過重。

上訴人 3 項拒捕罪成判囚半年

上訴人勞俊昇(21 歲,學生)被控 3 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24 日在尖沙咀海港城拒抗警長 A、警署警長 B 及警長 C,2021 年 1 月被裁定罪成,判囚半年。

上訴方:誤以為對方是黑社會 官:明顯知悉警員身分

上訴方提出三個理據:上訴人不知道被警員追捕;警員使用過分武力,當時上訴人是自衛;原審裁判官葉啟亮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

就上訴人是否知悉警員身分,上訴方指,上訴人將紙張掉落中庭及逃跑,期間沒有聽到有人自稱警察,他被警員 A 箍住頸部的一瞬間,「覺得對方是黑社會或暴徒」,故轉身將警員揈向牆。

法官在判詞指,上訴方的說法「毫無說服力」,指警員 A 抱着上訴人期間,多次勸告他不要逃跑,「根本不可能令上訴人,誤以為對方是黑社會或暴徒」,指上訴人明顯知悉警員身分,為了掙脱對方制服才激烈反抗。

官:警員使用合理武力

就警員是否使用過分武力,法官認為上訴人將紙張掉落中庭,已構成了可逮捕罪行。上訴人明知警察追捕他,仍拔足狂奔,「極力抗拒被逮捕」,警員才需要用上適當武力來制服他,包括抱着雙臂、騎背、擊打小腿,和扯出手臂以鎖上手銬等。

法官認為事發時,所有警員對上訴人使用的都是合理武力,又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不論警員後來是否有用警棍襲擊上訴人,「上訴人從一開始被警員 A 從後捉住的一刻,已不斷激烈地反抗及掙扎⋯上訴方指上訴人當時是在自衛,顯然與客觀事實相悖。」

官:原審有理由拒接納上訴人證供

就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不但沒有道出事實全部,在發現自己說法不合理時,隨即推翻及改變說法,一時說感受到有硬物打他,一時說「睄」到有人手持黑色棍狀硬物。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無任何剛愎武斷、有悖情理或錯誤引述證據,並有充分理由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法官指上訴方 3 個理據均不成立,認為原審裁判官對定罪裁決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駁回定罪上訴。

官:上訴人激烈反抗警員 刑罰非過重

判刑上訴方面,上訴方投訴原審裁判官,沒有就任何求情因素作出扣減,量刑起點亦過高,引致判刑明顯過重。

法官認同原審裁判官指,考慮上訴人抗拒警員的過程、警員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如警員 A 被上訴人揈向牆,致前額裂傷、頭皮腫脹等嚴重傷害,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法官續指,上訴人激烈反抗警員的行為,很有可能會觸發在場人士為營救他,而對警方動武,造成漣漪效應,引發更多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罪行,裁定 3 項控罪的個別和整體刑罰並非明顯過重,「同期執行的決定亦是無可批評」,駁回判刑上訴。

判詞全文

HCMA 44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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