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34 歲已婚男子透過交友軟件結識 30 多歲的智障女子,見面後在賓館內性交及企圖肛交,他否認「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等 3 罪,周五(8 月 1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暫委法官鄧少雄在判詞指出,被告不爭議曾與事主性交,但爭議他不知道事主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法官同意事主在庭上、錄影會面及涉案訊息的表現正常,亦沒向被告透露她是智障人士,被告「未必會知道或有理由懷疑事主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另基於警方沒就「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警誡被告,對被告不公,剔除部分被告談及懷疑事主是否智障人士的警誡錄影會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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