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載客時兜路,及後乘客理論車資,司機最終駛回起點,期間一度以粗口與乘客口角。被告被票控 5 罪,早前承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否認兜路等 4 罪,案件原定周一(8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控辯雙方經協商後,被告再承認 3 罪,「沒展示的士司機證」則獲不提證供起訴。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聽錯指示,故行駛較遠的路程,又指乘客職業特別,聽對方「講咗咁多分鐘」,才一時情緒失控。據悉,該乘客曾任職警員。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指,乘客選乘的士是為求方便,雖然事主沒金錢損失,惟被告行為耗用更多時間,又指被告在車門打開下駕駛,對乘客的安全而言絕不能接受。
被告承認兜路等 4 罪
被告張國暉(38 歲)早前承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傳票控罪,否認「的士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線駛往目的地」、「不小心駕駛」、「的士司機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4 項傳票控罪,案件原定周一開審。

控方甫開庭指,今早得悉辯方冀進行認罪協商。控辯雙方經商討後,控方指接受辯方提議,控方就「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的傳票控罪,不提證供起訴,張另承認「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線」、「不小心駕駛」、「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 3 罪。
案情:實際路線總長僅 1.8 公里
同意案情指,2024 年 12 月 17 日晚上近 9 時,廖姓乘客登上涉案的士,由大圍站前往沙田嶺路的住所,張駕駛的路線總長為 4.8 公里,惟最直接的路線總長僅 1.8 公里。
案情續指,到達目的地後,廖就車資問題與張理論,期間沒有下車或報警。張一度在沒關上車門的情況下,掉頭駛回大圍站,行車時張亦沒佩戴安全帶,又向廖稱「你幾撚大聲啊」。廖以手機拍下的士駛回大圍站的過程,並向警方舉報,事件中沒有人受傷。
庭上另播放廖姓乘客拍攝的片段,顯示張駛回起點時,廖指張兜路及濫收車資,向對方稱「根本就係你兜路,跟住濫收車資,跟住唔肯收」、「你非法禁錮我」、「你離晒大譜,我一定會追究你」。期間張回應「我一定追究你啊」、「而家你惡喎,你幾撚大聲啊」。廖再指,「你唔使講粗口,我唔驚你,你呢個人渣」,並要求下車。
裁判官施祖堯一度關注,張最終有否收取車資。辯方稱廖支付車資時,被告拒收。
求情稱乘客職業特別
一直「就住」對方情緒
辯方求情指,張每月工作 26 至 28 日,可獲約 25,000 元收入,而他早年以 370 萬元購入的的士牌照,現時僅值 100 多萬元,形容被告幾乎「貼錢供款」。張亦需照顧年邁的母親,也正辦理離婚手續。
辯方另呈上張親撰的求情書,指張案發時「純粹聽錯咗指示」,故行駛較遠的路程。張明白對方無法即時回家的心情,惟由他行錯路開始,因應廖的特別職業和知識,就一直「受住」廖的情緒,聽對方「講咗咁多分鐘」,才一時情緒失控,作出不禮貌的行為,及沒留意車門尚未關上便開車,未來將會改善其服務態度,冀法庭輕判。
據了解,廖姓乘客曾任職警員。
官:被告耗乘客更多時間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指,乘客選乘的士是為求方便,否則可選乘其他較便宜的交通工具,雖然廖最終沒金錢損失,但張的行為耗用更多時間,為對方帶來不便。張更在車門打開下駕駛,對乘客的安全而言絕不能接受。
就「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官指片段顯示張的聲線不大,從前文後理可見張所說的粗口,不是辱罵乘客或羞辱其家人,本案情況並非嚴重。官考慮張的背景、經濟能力等,就 4 項傳票控罪判處罰款 4,300 元。
STS5534-55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