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認濫收車資4罪判社服令、罰款3,000 案情指凌晨載過海索逾倍車資

的士司機認濫收車資4罪判社服令、罰款3,000 案情指凌晨載過海索逾倍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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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有兩次同類型紀錄

辯方指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被告與感化官會面期間有禮、真誠合作,感化官認為被告「上咗寶貴嘅一課」,有悔意,亦得到家庭支持,冀法庭給予被告機會,按報告建議判處社服令。

裁判官屈麗雯指,被告過往有兩次同類型紀錄,惟考慮他及時認罪,顯露悔意,亦得家人支持,就「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罪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就「沒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沒展示的士司機證於證件架上」、「駕駛時沒攜有駕駛牌照」3 罪各罰款 1,000 元,即合共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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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警凌晨放蛇
被告稱「咁夜又要過隧道,三百蚊

案情指,2025 年 8 月 24 日約凌晨 1 時 25 分,一名警員在中環蘭桂坊進行打擊的士違規行動,期間走近由被告駕駛、停泊在威靈頓街近德己立街的的士,問被告「尖沙咀海景嘉福洲際酒店去唔去?」,而被告回應「咁夜又要過隧道,三百蚊,你睇吓可唔可以」,警員同意並上車。

被告沒有按下的士計程錶便開車,證件架亦沒有展示其的士司機證。凌晨 1 時 36 分,的士到達目的地,警員向被告繳付 300 元,其後表明警員身分並拘捕被告。被告承認駕駛時沒有攜有駕駛執照,在警誡下稱「我無嘢講。」

案情指,整段行車距離為 7.96 公里,的士標準收費應為 14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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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濫收車資等 4 罪

被告李正德(48 歲,的士司機),被控「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於證件架上」、「駕駛時沒有攜有駕駛牌照」共 4 罪。

控罪指,他於 2025 年 8 月 25 日,在中環威靈頓街近德己立街,身為車輛登記號碼 KF5962 的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收取超過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附表 5 所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同日同地身為該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在該的土被租用時,没迅即將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撥到開始記錄位置;無合理辯解而沒展示的士司機證於證件架上;於駕駛該車輛時沒攜有駕駛執照,或由運輸署署長所發出顯示已申請換領駕駛執照,或已申請領取駕駛執照複本的文件。

ESCC309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