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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生效「中移動」被破壞 3男涉盜竊認入屋犯法 分別囚22月及判勞教中心

《禁蒙面法》生效「中移動」被破壞 3男涉盜竊認入屋犯法 分別囚22月及判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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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4 日,政府引用《緊急法》,通過《禁止蒙面規例》。規例翌日凌晨生效前後,多區出現「流水式」示威,有中資公司門市被破壞;其中深水埗「中國移動」分店的玻璃櫥窗、捲閘遭破壞,被掠去約值 250 萬元手機及配件,3 人早前承認入屋犯法罪。

法官林嘉欣周四(11 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指,案發時店舖中門大開,3 人路過因貪心而闖進店舖取走貨品,但即使有很大引誘,在文明社會中,大眾都應行為檢點和自我約束,否則與野生動物無異。法官指 3 人雖無預謀,但他們如趁火打劫,尤其孟加拉籍被告盜竊後,再度截返作案,故判囚 22 月;另 2 名年輕被告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求情指各人非預謀 因一時貪念犯案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 HOSSAIN Md. Iqram 於 2001 年由孟加拉來港,已婚育有兩名子女,任職運輸工人,每月賺取 3 萬元。辯方指,被告於店舖遭破壞後 90 分鐘才路過,因一時貪念喪失判斷力,強調本案如「機會主義」,被告單獨行事及沒有計劃。

辯方指,被告歐澤霖育有 21 月大的兒子,由歐照顧。被告事發時因好奇而進入店舖,替朋友暫託物品,在數分鐘後已將相關物品交還予朋友,強調被告沒有任何得益。

至於被告葉聰杰,辯方指其智商偏低,有學習困難,學歷至中一程度。辯方指,案發時葉打算回家,沒有預先計劃,亦無戴上口罩或攜帶工具,他只於店舖停留數分鐘,事後將偷取的手機交還予警方。

官:被告如趁火打劫應譴責

法官林嘉欣判刑時指,破壞涉案「中國移動」店舖的人士,與後來的盜竊者屬兩批人,雙方懷有不同意圖,接納 3 名被告事發時路過,因貪心而闖進店舖取走貨品。法官指,案發時「中國移動」商舖中門大開,不少人正入內偷竊,認為有很大引誘。

惟法官強調,在文明社會中,大眾被期望行為檢點,能夠自我約束,否則與野生動物無異。雖然本案的盜竊沒有預謀,各名盜竊者互不相識,但他們就如趁火打劫,大眾應對他們作出譴責,亦須判處適當懲罰。

就被告 HOSSAIN Md. Iqram 而言,法官指他首次闖入店舖時或是路過,但在 1 小時後再度截返作案,明顯懷有目的,考慮他認罪和初犯下,判囚 22 個月。

至於另外兩名未滿 21 歲被告,法官早前為他們索取院所報告,報告指兩人均表達悔意,因貪心而犯案。報告指葉聰杰因智商偏低,在學業上或未有成就,但他已考取牌照在將來加入建築業。法官指不能忽視 2 人的更生需要,遂採納報告建議,將 2 人判入勞教中心。

3 人被控入屋犯法 爆竊「中國移動」

被告依次為HOSSAIN Md. Iqram (現年 32 歲,孟加拉籍運輸工人)、歐澤霖(現年 20 歲,運輸工人)及葉聰杰(現年 20 歲)。

HOSSAIN Md. Iqram 被控 2 項入屋犯法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4 日及 5 日侵入深水埗金華大廈深之都地下 1 號舖「中國移動」,意圖在該處偷竊。

歐同被控 2 項入屋犯法罪,指他於同年同月 5 日,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在同地偷竊一部 iPad 、約 3 部流動電話、 5 對耳機及 1 個水樽。葉則被控 1 項入屋犯法罪,指他於同日同地偷竊 1 對耳機及 1 部流動電話。

案情指,2019 年 10 月 4 日晚上 9 時許,涉案位於深水埗的「中國移動」商舖的陳列櫃玻璃遭打破,門口捲閘亦遭破開,一群黑衣人隨即進入店鋪,有人帶備雨傘。其後,3 名被告分別進入店舖盜竊。

HOSSAIN Md. Iqram 兩度進入店舖取走物品;而歐澤霖在警誡下指,案發時與朋友兩度闖入店內,曾替朋友暫托一部 iPad 及 5 部耳機。葉聰杰則指因見到陌生人於店內搶掠,遂進入儲物室內取走了一部 Samsung 手提電話和耳機,相關耳機已損壞並被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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