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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64歲前職員認虐待11幼童 掌摑、扯髮摔地、膠棒打頭等 判囚30月

童樂居|64歲前職員認虐待11幼童 掌摑、扯髮摔地、膠棒打頭等 判囚3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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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64 歲幼兒工作員被指將多名幼童凌空扯起及摔在地墊,又涉掌摑幼童、扯頭髮及以膠棒打頭等,她周二(25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 11 項虐兒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感傷痛和罪疚,對涉案幼童和家長致歉,又指因年幼時遭父親體罰,令她不自覺地跟從,加上童樂居長期人手不足等因素令她無所適從,最終採用了過於嚴厲和粗魯的方式。

法官李俊文指,本案共涉 11 名沒反抗能力的幼童,從幼童大哭可推想被告將其摔倒的力度不輕,加上被告在其他幼童前施襲,令幼童驚嚇和不安,更甚會仿效被告的襲擊行為。法官指,判刑須保護弱小和具有阻嚇性,被告短期內多次干犯控罪,部分施襲情節較嚴重,最終判囚 30 個月。
被告認 11 項虐兒罪

被告馮鳳豪(現年 64 歲)共被控 15 項虐兒罪,指她於 2021 年 11 月 18 日至 12 月 13 日期間,在童樂居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共 15 名幼童,包括男童 A、B、D、F、Q、R;女童 S、V、AC 及 6 名身份不詳兒童。馮承認當中 11 項虐兒罪,餘下 4 罪控罪則存檔法庭。

案情指,馮於 1981 年成為註冊幼兒工作員,自 2008 年起於童樂居任職替假幼兒工作員,直至 2022 年 1 月因本案被拘捕,她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18 日至 12 月 13 日期間襲擊 11 名幼童。

案情:被告將多名幼童凌空扯起、摔在地墊

案情指,於 2021 年 11 月 18 日,女童 V 伸手拿起書本時,被告拍打 V 左邊頭部,令 V 失平衡向右傾,當時有其他兒童目擊被告施襲。

同年 11 月 20 日,一名身份不詳兒童將其口罩遞予被告,惟被告用力捏兒童左臉頰約 2 秒,再用力掌摑兒童右臉,兒童隨即以雙手搓揉臉頰,被告及後替兒童戴回口罩。同日被告抓住男童 Q 腋窩位置,將其抬起和猛力摔在地墊上,Q 背部著地,雙腳彈起,因而大哭。

案情續指,被告於同年 11 月 26 日,對 5 名幼童施襲。當時被告強行將女童 AC 拖行至牆角位置,亦先後猛力拉扯女童 AC、男童 A、D 及 F,將他們凌空扯起,摔到地墊上,有幼童因而後腦和背部著地,著地時頭部反彈。

被告亦扭男童 B 右耳、踢向男童 D 臀部和腿部,再將他推向地墊、捂住男童 A 臉部約 7 秒;又再用力拉扯男童 D 右臂,將他推跌在沒軟墊的地上。D 站起走向被告時,被告再大力推跌 D,並踢其右臂。D 再次爬近被告,惟被告將 D 整個人舉起,再大力摔在地墊上。

案情指被告掌摑幼童、扯頭髮膠棒打頭

12 月 3 日,被告從後扯住一名身份不詳兒童的衣領,令其跌倒和跪在地上,將他交予另一職員;又強行半拉半提地將男童 D 拖行,摔倒在地墊上,令他頭部和背部著地。

同日男童 R 躺睡在嬰兒床上,舉起手至半空,被告阻止但 R 再次舉起手。被告遂數次大力拍打 R 臉部,又扭其左耳和搖晃頭部。

至於 12 月 9 日,數名兒童在活動室內把玩膠棒,被告以膠棒打 R 頭部至少 8 次,另一幼童見狀亦以膠棒打 R 頭部。及後被告又將 R 的頭部向下按,以手指多次捏和推其頸背,導致 R 頭部貼近沒軟墊的地面上。被告及後將 R 大力推倒在地上,令 R 大哭。

同日女童 S 在洗手間內脫下尿片並交予被告,被告見狀掌摑其右邊臉及拍打頭部。12 月 13 日,男童 B 狀似沒留心被告的說話,被告遂大力拉扯其頭髮,又將他推在地墊上。

庭上播放涉案閉路電視片段時,旁聽席一度傳來笑聲,亦有旁聽人士低聲談論。

求情指被告感罪疚
因年幼遭體罰不自覺跟從

辯方求情指,片段可見被告的「惡行」,她在觀看時感傷痛和罪疚感,被捕後每日亦向神父告解和懺悔;又指不少童樂居前員工到庭支持,可見被告為盡責員工。辯方指,被告向涉案幼童和家長致歉,又指傳媒廣泛報道事件,令被告感到極大壓力,「無人係贏,大家都係輸哂」。

法官李俊文另引述辯方求情,提到被告於童樂居擔任義工,及後獲聘為替班員工,曾獲社署頒發嘉許狀。求情指被告年幼時遭父親體罰,她不自覺地跟從,加上童樂居長期人手不足、幼童因疫情被困院內致情緒困難等,令她感無所適從。辯方指被告遺憾地採用錯誤方式,過於嚴厲和粗魯,強調施襲歷時短及並非針對個別幼童。

官指被告施襲令幼童仿效
判刑須具阻嚇及保護弱小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共涉 11 名幼童,均為 1 至 3 歲及沒反抗能力,片段顯示被告多次摔倒幼童,由幼童大哭可推想被告的力度不輕。被告亦曾以膠棒拍打幼童頭部,其施襲行為在其他幼童面前作出,可對其造成驚嚇和不安,更甚會令幼童仿效。

法官指,片段可見幼童僅離開活動範圍,屬雞毛蒜皮的行為,不致於會令照顧者失去自制,不接納為有效求情理由。法官亦引述案例指,判刑時須考慮保護弱小和具有阻嚇性。

法官指,被告在 3 星期內干犯多項控罪,其個人背景不足以構成求情因素。其中 2 項控罪情節較嚴重,以 27 月為量刑起點;其他控罪則以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量刑整體性,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 30 個月。

16 人裁院罪成
2 人區院認罪

「童樂居」虐兒案涉 34 名被告,16 名被告的案件於裁判法院處理,全部罪成,判囚 4 星期至 15 個月不等;另外 17 人所涉的虐兒罪於區域法院處理,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1 月 9 日開審。

被告馮鳳豪(現年 64 歲)共被控 15 項虐兒罪,指她於 2021 年 11 月 18 日至 12 月 13 日期間,在童樂居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共 15 名幼童,包括男童A 、B 、D 、F、Q 、R ;女童S 、V 、AC 及 6 名身份不詳兒童。

另一被告上月於區域法院承認 11 項虐兒罪,被判囚 2 年 3 個月,為首宗在區院認罪判刑的童樂居案件。

DCCC54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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