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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公院醫生候召制度剝奪假期 梁家騮獲賠176萬元 稅局不服免稅提終極上訴

終院裁公院醫生候召制度剝奪假期 梁家騮獲賠176萬元 稅局不服免稅提終極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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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醫學界功能界別前議員梁家騮,2002 年與一群公立醫院醫生不滿醫管局「候召制度」(on-call)剝奪法定假期及休息日權利而提告;終院裁定兩者屬僱員法定權利,若被剝奪僱主應作出賠償。梁家騮其後獲償 176 萬元,惟稅局指賠款屬受僱收入應徵稅。梁 2021 年上訴得直,稅務局長不服判決提上訴,被上訴庭以大比數駁回。稅務局長再上訴至終院,周五(6 日)審理。5 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判詞。

稅局一方強調,醫管局要求員工休息日或假期候召,等同於員工向醫管局提供服務,令員工失去假期。梁家騮獲償的金額屬受僱收入,應予徵稅,而且不會構成重複徵稅。梁家騮一方則認為,醫管局就醫生失去假日而作出賠償,不屬薪金,毋須課稅。

2023 年 10 月 6 日,梁家騮到庭旁聽。

稅局:員工獲償金額應屬收入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麥嘉琳審理。上訴人為稅務局長,由資深大律師馮庭碩代表;答辯人為梁家騮,由大律師伍國賢代表。

本案爭議在於,根據《稅務條例》第 8 條,當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和假期工作,令他們喪失合約規定的權利,僱主向僱員支付的金額是否屬於「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

代表稅務局長的馮庭碩陳詞指,梁家騮所獲的補償金額屬受僱收入,應予徵稅。馮提及,終審法院在 2009 年作終極決定,指公院醫生在法定休息日或假期候召,期間不得飲酒,須留在特定距離內,隨時準備好工作,裁定他們候召時可獲補償。馮認為,醫管局要求員工休息日或假期候召,等同於員工向醫管局提供服務,令員工失去假期。他們獲償的金額應屬收入,應予課稅。

馮又舉例指,假如有員工被要求於聖誕假日工作,另獲安排於翌年 2 月補假,但他最終於 1 月時已離職,僱主須就員工損失的假期作補償,相關補償金額亦應課稅。本案情況與此例性質相似,故同樣應予課稅。

稅局:不會重複徵稅

馮強調,做法不會構成重複徵稅,解釋指員工有權利享有休息日或假期,而休息日或假期包括兩種福利。首先員工薪金已包括這些假期,而第二項無形的福利是指,員工在假日毋須工作(abstain from work)。本案中由於醫管局剝奪員工假日毋須工作的福利,所以作出補償,故屬僱傭工作的收入而應予課稅。

首席法官張舉能關注,僱員假日「毋須工作」,屬於無形的福利(intangible right),本來就毋須課稅,為何當僱主作出補償後,相關金額會納入徵稅?馮強調,當僱主以金錢方式作出補償後,金額便等同收入,重申對此課稅不會構成重複徵稅。

代表梁家騮的大律師伍國賢則認為,醫管局就醫生失去假日而作出賠償,並不屬僱員提供服務的酬金,不應予以課稅。

梁家騮等 165 名公院醫生
2002 年提告

翻查判詞,本案源起自 2002 年,梁家騮等 165 名公立醫院醫生,因不滿候召(on-call)制度,剝奪公院醫生在休息日及法定假期的休假權利,遂向勞資審裁處提告。案件其後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由梁家騮等 3 人作主要提告人(leading plantiffs),其餘醫生同意受 3 人案件結果約束。

終審法院在 2009 年裁定,公院醫生在法定休息日或假期候召時可獲賠償。其中梁家騮獲賠償 176 萬元,其後被稅務局指該筆賠償屬受僱入息,對梁提出徵稅。

FACV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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