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屋懲教所 18 歲還押者懷疑被人用木棍捅肛門致造成永久傷害,案件周二(19 日)在區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襲擊事件發生時明顯有異樣,一級懲教助理被告郭紹輝不可能沒察覺,而其餘在囚被告屬於共同犯案。
辯方反駁指,郭不知下屬有施襲意圖,而出於信任、人手不足等,郭無能力、無責任阻止下屬,他事後亦不知道曾發生襲擊,故不存在包庇。至於其他在囚者被告,辯方強調無直接證據顯示有份參與襲擊,他們僅服從職員命令,但沉默不代表同意。官押後至 6 月 18 日裁決。
Day10|郭紹輝否認對下屬「濫用私刑」視若無睹、默許縱容
控方:郭紹輝不可能沒察覺異樣
控方主要依賴書面陳詞,庭上口頭補充指郭紹輝事發時在活動室,但無論活動室閘門是打開或關上,眾人在梯間襲擊事主時,現場明顯有異樣,郭不可能沒有察覺。
控方又指,郭起初供稱見到下屬、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帶同所有「B 仔」步出活動室,其後改稱只見到譚及一名「B仔」,供詞有矛盾。至於在囚被告李梓睿、李宇軒及林承蔚,控方強調他們有共同犯案的計劃,辯方的辯解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郭一方:無能力或責任阻止下屬
代表郭紹輝的大律師蘇昊義表示,整個襲擊歷時 30 秒,郭肯定有可做得更好的地方,但無證據證明郭知悉事件,故其行為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辯方又指,懲教署無明文規定在囚者不可玩遊戲,郭出於心軟批准,但該遊戲與襲擊無關。蘇指,襲擊發生當下就連事主也沒有預料到,更遑論郭。
蘇表示,譚力翀通過懲教署考核及培訓,在職 10 年間沒有收到投訴,有望升職,而案發時郭不知譚打算施襲。郭基於對譚的信任,加上 B3 期數只有郭、譚兩名懲教人員,面對 56 名在囚人士,郭需監督清潔工作,自然無能力、無責任阻止下屬。
蘇又指,若然郭允許譚施襲,譚不會在步出活動室後故意鎖門,並吩咐兩名「B 仔」在梯間把風,指譚目的顯然是不想有人知道,因此郭不應受牽連。蘇稱,片段顯示譚給予事主止痛藥和胃藥,但沒有證據顯示是郭主動提出,不可能推論至郭知悉、甚至包庇譚。
蘇坦言本案令人髮指,但必須強調郭紹輝不知道襲擊事件,亦無不正當動機,認為大可以休假、內部調查等形式處理,不必上升至刑事檢控。
辯方:「B 仔」需遵職員命令
至於在囚者被告李梓睿,其代表大狀稱,控方的指控主要基於他身處現場,站在事主右上方,並捉住其右手。辯方解釋,李是其中一名「B 仔」,譚力翀命令他出去,李必需照辦,故他在現場有合理辯解,但不代表有動機參與。
辯方質疑,既然事主有如此痛苦的回憶,當時亦有望向右方,為何沒有見到李捉住其右手。而最重要的是當事主被問到李是否有份施襲,事主表示不肯定。
另一在囚者被告李宇軒的代表大律師梅松,同樣表明案發地點是監獄,在囚人士非但無法自由移動,更必需服從懲教職員命令,李只是遵從譚的指示,並無不妥之處,且事主證供明言他不相信李有參與襲擊。
辯方稱被告或在受脅迫下犯案
代表在囚者被告林承蔚的大律師詹俊祺形容,襲擊事件突如其來,可能除譚外,沒有其他人知道,又指事主同意林可能不在場。對於控方指林擔當把風角色,辯方反駁稱梯間並非密封空間,其他人或多或少可望到內裡情況,故無需進行把風。林事後有向事主稱不同意襲擊事件,事主亦表示理解。
辯方另指,控方指林承蔚事後協助處理涉案木棍,但片段未見沾有糞便及血迹,但無論如何處理木棍,當時襲擊事件已完結。辯方形容林是個入世未深的少年犯,假如法庭裁定林在梯間參與夥同犯案,亦希望接納林是在脅迫下犯案,指他或許屬於「沉默的大多數」,但「沉默係咪就代表同意呢?」
區院法官姚勳智押後至 6 月 18 日裁決。
4 人不認罪受審 2 人早前認罪
4 名不認罪被告,依次為退休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55 歲,報稱退休人士)、羈留人士李梓睿(19 歲,無業)、李宇軒(19 歲,無業)及林承蔚(20 歲,無業)。李梓睿、李宇軒及林承蔚否認俗稱「傷人 17」的「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郭紹輝則否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同案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33 歲,報稱公務員)及何力桓(20 歲,無業)早前已承認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譚另承認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承認案情指,案發於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3 時,譚、郭以及 B3 組别的在囚人士在活動室玩「開口中遊戲」,輸掉的在囚人士會被撒爽身粉。期間譚被事主從後撒爽身粉,譚指示事主離開活動室,並前往梯間,4名在囚人士被告跟隨,譚則多次用硬物捅趙的肛門。
DCCC109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