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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鐳射筆罪成判囚半年 34 歲女上訴失敗即時入獄 官:環境證據足證唯一意圖是傷人

藏鐳射筆罪成判囚半年 34 歲女上訴失敗即時入獄 官:環境證據足證唯一意圖是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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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0 日,網民號召「八區開花」示威,女病人助理在旺角被捕後被搜出一支鐳射筆,2021 年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 6 個月,獲保釋等候上訴。

高院法官張慧玲周四(21 日)駁回其定罪上訴,指被告稱攜帶鐳射筆是用以增加釣墨魚漁獲、帶備生理鹽水只是「備用」,以及當晚因催淚煙而感不適後仍前往太子,是因為約了朋友「食糖水」等說法不合情理。被告須即時入獄。
上訴方:原審錯誤推論鐳射筆用作傷人

上訴方聆訊時批評,原審裁判官鄭念慈沒有充分考慮被告當晚攜帶鐳射筆,可能是用作她深夜前往釣墨魚時增加漁獲之用,又指裁判官也錯誤地推論被告將鐳射筆放在褲袋,是方便取出用以傷人。上訴方指,該鐳射筆體積細小,配有鎖匙扣,放在褲袋內亦是合理。

法官:環境證供足夠證明原審推論

法官張慧玲接納,基於上訴人在 Facebook 上發布的照片,被告看來是有釣墨魚的習慣。但認同原審裁決,指本案其他環境證供,足以證明被告案發當時管有鐳射筆的唯一目的,是用以傷人,以及認為被告的辯解不可信。

法官舉例指,被告聲稱當晚名為 Mandy 的友人給予她口罩及 5 包生理鹽水「備用」。但當晚催淚煙令被告眼睛不適時,她又無即時以她身上「備用」的 5 包生理鹽水洗眼。

法官續指,被告感不適後大可離開,而不會是因約了他人在太子「食糖水」,而在此情況下繼續前往,認為被告說法不可信、不合情理。

法官:逃跑不足以入罪 惟有環境證供證傷人意圖

上訴方也批評,原審裁判官錯誤地過分依賴被告「逃跑」的行為作定罪基礎。

法官同意以案發當時的環境,在場的人即使無參與示威,在看見警察追捕時也可能會逃跑,但指有其他足夠環境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的唯一意圖是作傷人之用,因此駁回定罪上訴。

案情:旺角被捕後在警署被搜出鐳射筆

被告鄭敏(34 歲,二級病人助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她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情指,案發當晚 11 時許,警方在旺角驅散示威者時,在亞皆老街拘捕被告,拘捕時被告有掙扎。其後在紅磡警署搜身時,在她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鐳射筆。

HCMA 4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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