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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不小心駕駛判囚18日 藝人楊明刑期上訴失敗 即時服刑

認不小心駕駛判囚18日 藝人楊明刑期上訴失敗 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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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楊明 2020 年 8 月,涉在半山馬己仙峽道駕車期間,越線撞毁一個交通指示牌,再向前駛 20 多米後剷上石壆。他 2021 年 11 月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兩罪,被判監 18 日及停牌 2 年,惟他不服刑期過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見內文表)。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衝周四(22 日)裁定楊明上訴失敗,維持原判,下令他即時服刑。換言之,楊明須在獄中度過冬至、聖誕及元旦。法官在判詞中形容,楊明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認為過往法庭對其輕判,明顯不能有效警惕,或令他從中汲取教訓,考慮到他並非沒有重犯風險,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法官又指,楊明一再推翻認罪答辯,根本談不上「盡早認罪」,認為原審裁判官鄧少雄以此為由,給予完整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是大有商榷的餘地。

上訴人林明樂(藝名楊明,41 歲)2020 年被控不小心駕駛等 3 罪後,先認罪,後申請更改意向推翻認罪答辯,其後再決定承認其中兩罪,被判囚 18 日及停牌 2 年。

楊明早上與女友莊思明乘私家車到達法院,並拖著女友入內。莊的胞姊莊思敏亦陪伴在側。三人未有回應記者提問,楊明則有揮手示意。開庭前,被告欄內的楊明不時低頭望地,亦有揮手向親友示意,狀甚緊張。

莊思明欲往羈留室探訪被拒
代表律師不評論會否再上訴

楊明聞判後略見呆滯,需保安提示才坐下。他一度望向庭內時鐘,不斷眨眼,又轉頭向親友點頭示意。他其後與資深大律師許紹鼎埋頭商議,最後步入羈留室。懲教人員則向莊氏兩姊妹指,「聽日可以喺荔枝角探(訪)」。

兩姊妹隨後試圖進入羈留室探訪,惟被懲教人員拒絕,表示今天謝絕家屬探訪,「如果要等嘅麻煩出面嗰度等,唔好阻住我哋」,兩人最終離開。被問及會否接受判決、有否準備禦寒衣物等,兩人一概沒有回應。

而代表楊明的大律師被問到,會否就判決上訴時,只表示「無評論」。

官:縱原審考慮判刑時涉其他控罪
亦沒對上訴人不公

法官在書面判詞指,上訴方稱楊明承認的「不小心駕駛」罪,不涉任何「嚴重受酒精影響」的指控,且控方沒有以「危險駕駛」或「醉酒駕駛」罪提告,因此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把有關因素納入考慮。

但法官認為,3 罪均屬「嚴重性相若罪行(offences of comparable gravity)」,罰則相差無幾,加上案中有足夠證據顯示,楊明案發時受酒精影響,足見其駕駛態度,即使裁判官的考慮涉及其他控罪,也沒有對楊明不公。

法官又指,裁判官根據證據,推論出楊明駕駛時受酒精影響,並無任何剛愎武斷、不合情理或邏輯,或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遺漏或未作分析,因此不會干預其事實裁斷。

官:過往輕判無法警惕
並非沒有重犯風險

對於上訴方稱楊明是初犯,法官指他雖然沒有「不小心駕駛」罪的案底,但曾在 2005 年干犯「酒後駕駛」、「超速駕駛」、「駕駛期間使用電話」等定罪紀錄,又在 2007 年干犯「刑事損壞」罪,分別被判罰款、停牌及社會服務令。

法官直言,過往法庭對楊明的輕判,明顯不能有效警惕他不可以酒後駕駛,他亦明顯沒有從過往刑罰汲取教訓。法官形容,本案證據鐵證如山,而楊明反覆更改認罪答辯,顯示其悔意只屬一般,即使上訴方呈上品格良好的證明,亦不足以判處緩刑,又指他並非沒有重犯風險。

法官續指,本案沒有造成傷亡,純屬僥倖,認為以楊明的駕駛方式和態度,倘若其車輛與其他車輛相撞,「潛在後果(potential consequences)」可以極為嚴重,上訴方不能以本案沒有造成傷亡作為輕判的理由。

官:駕駛態度「持續性的差勁」
一再推翻答辯談不上「盡早認罪」

判詞中形容,楊明的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案發時不顧酒精對其影響下駕駛,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故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官又提到,楊明一再推翻答辯,根本談不上「盡早認罪」,認為裁判官以此為由,給予完整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是大有商榷的餘地。

法官最後指,楊明被判囚 18 天、停牌 2 年,並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刑罰並無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控 3 罪 認罪後一度推翻
資深大狀清洪稱曾提供不恰當意見

本案案發於 2020 年 8 月,楊明同年 10 月被控「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等 3 罪。同年 12 月,楊在資深大律師清洪代表下答辯,承認首兩項控罪,但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該罪經審訊裁定不成立。

2021 年 4 月,裁判官判刑時擬將楊還押,以索取相關報告,清洪稱曾向楊提供不恰當的法律意見,要求推翻楊的認罪答辯,並稱不再代表楊。律政司不滿推翻認罪答辯獲批,提出覆核,同時覆核「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不成立的裁決。

2021 年 10 月,裁判官指若不容許楊明推翻答辯,「會令公義無法彰顯」,最終准推翻兩項認罪答辯,並維持「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不成立;楊同日再次答辯,承認兩罪。同年 11 月,楊被判監 18 日、罰款 2,000 元、停牌 2 年及自費進行駕駛改善課程;辯方申保釋候上訴獲批。

HCMA54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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