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前年 4 月發生被告掉包事件,被控販毒的陳姓男子,在臨時囚禁室涉買通另一名被控襲擊、獲准保釋的林姓男子,兩人交換身分識別手帶,令陳成功「保釋」離開法院,他 4 天後被捕。林、陳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等 4 罪,早前分別判囚 24 及 30 個月。
陳另涉販毒案,早前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成,他另承認阻差罪,周一(22 日)於高院被法官陳仲衡加監 63 個月,即兩案總刑期為 7 年 9 個月。官指掉包案與本案雖有關連,但屬單獨事件,「完全根本無需要發生」,將當中的 3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已屬合適。
法律101|何謂刑期「同期執行」?何時「分期執行」?
被告呈求情信
拒接受陪審團裁決
被告陳樹華(現 40 歲,報稱售貨員)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他另在審訊前承認一項「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法官陳仲衡周一判刑前指,剛剛收到被告手寫的求情信,惟他拒絕接受陪審團的裁決。官形容求情信對被告沒甚幫助。
案情:被告抗拒 警破車窗搜出毒品
官引述案情指,被告在 2023 年 4 月 7 日凌晨,於車上吸食氯胺酮時被警察發現,在警員要求下,被告下車,但拒絕讓警方搜車,並返回車上。在警員反覆要求下,被告下車,但關上車窗和鎖車門,又一度情緒激動,被警方制服,最終警員要破窗搜車。被告的態度敵對、不合作,構成阻差辦公罪。他在審訊前認罪。
警員在被告車上搜出 13.42 克冰毒、5.87 克氯胺酮、一些吸食工具、電子磅、分裝膠袋、1.9 萬現金等,陪審團裁定相關毒品是作販運用途。
官:掉包案是單獨事件
官續指,按照毒品的份量,販毒罪的量刑起點為 86 個月,基於警方的觀察、懲教署的驗尿報告、涉及的毒品份量不多,官接納被告本身是冰毒和氯胺酮的濫藥者,因此扣減 25% 毒品份量,販毒罪的刑期為 64 個月;阻差辦公罪則以 3 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兩個月監禁。
被告另涉掉包案,認罪後被判監 30 個月。辯方求情指兩案關連極大,完全分期執行對被告不公平。官認為雖然兩案有關連,但屬於兩件分開的事件,在不同情況下引發,被告逃離合法羈押的行為是一個單獨事件,「完全根本不需要發生,是完全無作用的行為」。
官考慮刑期的整體性,認為將其中 3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已經適合,最後判被告加監 63 個月。
掉包案認 3 罪 早前判囚 30 個月
被告陳樹華被控於 2023 年 4 月 7 日,在油麻地炮台街 73 至 79 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60318。
被告在 2023 年 4 月 10 日因販毒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時,被法庭下令還押候訊,他冒認了另一名襲擊案被告林景浩的身分,獲保釋後離開,4 日後重新被捕。他 2024 年在區院承認「作出傾向並意圖防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從合法羈押下逃脫」、「使用屬於他人的文件」共 3 罪,被判監 30 個月。
辯方當時求情指,被告育有 4 名子女,因就販毒罪被還押感焦急,希望在閉路電視尚獲保留時,盡快取得片段抗辯,因此犯案。
HCCC44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