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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腳痛請病假後遭解僱 侍應向酒樓索償6萬元 終獲賠2萬元

試用期內腳痛請病假後遭解僱 侍應向酒樓索償6萬 終獲賠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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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式酒樓侍應在入職一個多星期後,被醫生診斷患上「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獲發 4 天病假。酒樓經理在他可復工時指,因擔心其病情復發,所以已解僱他並另聘他人。侍應質疑公司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早前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提出訴訟,案件周二(31 日)在區域法院聆訊。

法官陳錦泉指,試用期內可毋需原因解僱員工,但法例不容因歧視而解僱,相信事件對事主帶來的情感衝擊大。但因酒樓沒有言語或行為侮辱,認為本案的歧視屬輕微,故裁定酒樓需向事主賠償 2 萬元,及支付訟費。

申索人為鍾愛文,由平機會代表;答辯方為盈津(香港)有限公司,經營酒樓「魚翅大排檔」,沒有法律代表,亦沒派人應訊。

官:法例不容基於歧視而解僱

事主在法官詢問下確認,當時酒家沒有對他作出歧視的言語或行為,或令其感到尷尬。平機會代表指,事主以為處於愉快的工作環境,侍應工作經熟人介紹,以為可以長期工作。惟突然失去工作,對他帶來很大打擊,及感到徬徨,認為應發出訊息,指此等行為不被社會容許。

法官指,事主當時處於一個月試用期內,僱主可在毋需理由下解僱他,但法例不容基於歧視而解僱,又形容「事件來得快」,相信為其帶來的情感衝擊大,故裁定酒樓敗訴。

法官稱,酒樓沒有向事主作出言語或行為上的侮辱,令他感難堪,認為本案的歧視屬較輕微,因而裁定酒樓需就事主的情感傷害賠償 2 萬元,及支付訟費。

入稟狀:申索人被診斷患「 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 

入稟狀指,申索人透過正任職的朋友應徵樓面職位,並獲經理聘用為長工。他在 2021 年 5 月 11 日入職,每天獲一小時休息時間,但若有客人要求服務時,他亦願意工作,故每天平均休息時間約為半小時。

及至 5 月 20 日,鍾感到左腳疼痛,於是託朋友告知僱主無法上班,再前往醫院求醫,被診斷患上「 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獲發 4 天病假。鍾把醫生證明書 WhatsApp 予經理作紀錄,翌日得知其職位暫時有人頂替,僱主着他康復後再回酒樓工作。

要求僱主道歉及就情感傷害賠 6 萬

入稟狀續指,鍾在病發 7 天後,告知經理腳患差不多痊癒,可於 5 月 29 日復工。經理致電鍾,表示鍾已被解僱,公司已另聘他人代替其職位,並着他到酒樓領取工資。經理在鍾的詢問下表示,由於擔心他會再次病發,所以解僱他。

當鍾向酒樓負責人領取工資時,負責人並無就解聘一事解釋。涉案期間僱主亦沒有向鍾了解其殘疾性質、程度、康復進度及前景。入稟狀又指,鍾因病而感到痛楚,不良於行,符合定義下的殘疾人士。

鍾質疑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僱主作出書面道歉,並就其情感傷害賠償 6 萬元。入稟狀指,鍾工作期間盡心盡力,即使休息時亦願意工作,當他在病假期間獲告知被解僱時,感到震驚及徬徨。而僱主在沒有了解鍾的病況下迅速解僱他,傷害僱主與僱員間的互信,令鍾感屈辱及尷尬。

DCEO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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