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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腳痛請病假後遭解僱 侍應向酒樓索償6萬元 終獲賠2萬元

試用期內腳痛請病假後遭解僱 侍應向酒樓索償6萬 終獲賠2萬
一名中式酒樓侍應在入職一個多星期後,被醫生診斷患上「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獲發 4 天病假。酒樓經理在他可復工時指,因擔心其病情復發,所以已解僱他並另聘他人。侍應質疑公司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早前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提出訴訟,案件周二(31 日)在區域法院聆訊。

法官陳錦泉指,試用期內可毋需原因解僱員工,但法例不容因歧視而解僱,相信事件對事主帶來的情感衝擊大。但因酒樓沒有言語或行為侮辱,認為本案的歧視屬輕微,故裁定酒樓需向事主賠償 2 萬元,及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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