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歲侍應涉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 50 元超市禮券及 300 元現金,要求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美心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對方拒絕。她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二(1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要求被告答辯時,被告多番嘗試解釋。官最後指,基於被告未能同意控方案情,法庭將視作不認罪,案件排期 6 月 24 日審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2 歲侍應涉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 50 元超市禮券及 300 元現金,要求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美心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對方拒絕。她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二(1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要求被告答辯時,被告多番嘗試解釋。官最後指,基於被告未能同意控方案情,法庭將視作不認罪,案件排期 6 月 24 日審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一名中式酒樓侍應在入職一個多星期後,被醫生診斷患上「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獲發 4 天病假。酒樓經理在他可復工時指,因擔心其病情復發,所以已解僱他並另聘他人。侍應質疑公司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早前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提出訴訟,案件周二(31 日)在區域法院聆訊。 法官陳錦泉指,試用期內可毋需原因解僱員工,但法例不容因歧視而解僱,相信事件對事主帶來的情感衝擊大。但因酒樓沒有言語或行為侮辱,認為本案的歧視屬輕微,故裁定酒樓需向事主賠償 2 萬元,及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