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琴教室女客戶服務主任於試用期間,被診斷患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她放病假期間,其上司透過訊息稱「總要有個人,好難無限期等你」,其後遭解僱。該女子早前入稟區院,指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賠償收入和情感損失 10.8 萬元,案件周四(18 日)提訊。
由於法庭及原告方送達文件後,僱主一方沒有回應及派代表出席,法官梁國安裁定原告方勝訴,排期於 11 月 28 日作賠償評估。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鋼琴教室女客戶服務主任於試用期間,被診斷患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她放病假期間,其上司透過訊息稱「總要有個人,好難無限期等你」,其後遭解僱。該女子早前入稟區院,指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賠償收入和情感損失 10.8 萬元,案件周四(18 日)提訊。
由於法庭及原告方送達文件後,僱主一方沒有回應及派代表出席,法官梁國安裁定原告方勝訴,排期於 11 月 28 日作賠償評估。
菲傭於 2017 年確診子宮頸癌,女僱主一家被指沒提供足夠食物,更於凌晨時分將她解僱並即時趕出家門。菲傭曾向平機會投訴,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她返鄉後翌年病逝。其遺產執行人代為入稟區院,指女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索償 58.7 萬元並要求對方道歉。
案件周四(22 日)續審。僱主出庭作供,稱於 2017 年 2 月 12 日在 Facebook 上發現事主曾發布性感照,背景為其家中,遂決定會解僱她,直言「呢個就係我個導火線」,又稱與家人討論後定於一個月後解僱。
僱主承認,曾在家人 WhatsApp 群組中以「瘟神」稱呼事主,解釋指事主會作出「好多蠱惑行為」,「令到我好谷氣,要喺屋企人 group 發洩下」,舉例指「Sexy 相,係咪想搞我老公搞我個仔?或者有其他意圖,嚴重影響屋企」。她不同意是在事主患癌後才如此稱呼她。
一名菲傭於 2017 年確診子宮頸癌,女僱主一家被指沒提供足夠食物,更於凌晨時分將她解僱並即時趕出家門。菲傭曾向平機會投訴,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她返回家鄉後翌年病逝。其遺產執行人代為入稟區域法院,指女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索償 58.7 萬元並要求對方道歉,案件周三(21 日)開審。
申索方指,事主患癌後遭僱主不合理對待,包括不與事主交談、將她用過的廚具丟棄,事主需依靠教會朋友提供食物。申索人又指,事主有感僱主一家視她患有傳染病,但她在答辯方盤問下確認,此為事主的主觀感受,並非僱主曾作出的言論。
答辯方則陳詞指,女僱主得悉事主病情前,已因其工作表現決定終止合約,又指沒提供足夠食物等指控,難以證實。答辯方又播放片段,指女僱主曾拍事主房門,問她是否不適,顯示僱主關心事主的健康情況。案件周四續。
一名 23 歲餅店女職員,今年 6 月經平機會入稟區院起訴僱主,索償 21.4 萬元及要求對方書面道歉,稱她因搬運餅盒紙箱時扭傷背部,病假復工後,被僱主要求負擔搬運重物等額外工作,之後再次扭傷,最終被解僱。
案件周三(27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案件管理會議,原告代表、平機會法律主任稱已與僱主達成和解,對方將在 21 日內賠償 8.8 萬元。惟庭上未提及會否有書面道歉。另法庭沒有就訟費頒令。
香港足球總會前人力資源總監,稱因患病及性別,受行政總裁譚秋朗職場歧視,包括經常要求她加班,男員工卻可按時下班,譚又曾公開譴責她沒有按時完成工作,過度壓力使她確診適應障礙症。她另指,告知譚自己有腦膜瘤後,薪金兩度毫無理由地遭扣減,更被勒令停工等,即使曾向足總主席貝鈞奇及董事會投訴,亦沒收到任何回覆,最後更被無理解僱。
她周一(18 日)入稟區域法院,指足總及足總行政總裁譚秋朗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足總及譚賠償、書面道歉、譚捐出 3 個月薪金到 2 間慈善機構,以及足總重新聘用她。
2022 年 2 月,一名餐廳主廚疑出現新冠病毒病徵,共獲發 8 日病假,在原定復工當日,進行快速測試時顯示陽性,同日遭僱主通知已被解僱。平機會周二(14 日)代表主廚入稟區域法院,指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事件加劇他在疫情期間所受的壓力和焦慮,要求僱主書面道歉,並就收入損失及情感損害共賠償 26.8 萬元。
平機會發新聞稿指,本次是第三次將 2019 冠狀病毒病有關的殘疾歧視個案帶到法庭。
一名 23 歲餅店女職員疑因搬運餅盒紙箱時扭傷背部,患上急性下腰痛,求醫後先後獲發共 6 天病假。她指復工後僱主特別要求她負擔額外工作,搬運重物等,其後再次扭傷,最終被解僱。她透過平機會周二(27 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僱主賠償 21.4 萬元情感損害賠償及收入損失,並要求對方書面道歉。
一名中式酒樓侍應在入職一個多星期後,被醫生診斷患上「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獲發 4 天病假。酒樓經理在他可復工時指,因擔心其病情復發,所以已解僱他並另聘他人。侍應質疑公司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早前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提出訴訟,案件周二(31 日)在區域法院聆訊。 法官陳錦泉指,試用期內可毋需原因解僱員工,但法例不容因歧視而解僱,相信事件對事主帶來的情感衝擊大。但因酒樓沒有言語或行為侮辱,認為本案的歧視屬輕微,故裁定酒樓需向事主賠償 2 萬元,及支付訟費。
一名中式酒樓侍應在入職一個多星期後被醫生診斷患上「 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獲發 4 天病假。侍應指,當他在數天後告知經理可復工時,經理告知侍應,因擔心他的病會復發,所以已解僱他並另聘他人代替其職位。侍應質疑公司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周三(16 日)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公司就其情感傷害,賠償 6 萬元及作出書面道歉。
49 歲慈善基金項目經理涉入職數天後,確診新冠肺炎,留院時被公司指缺勤、影響公司運作,該經理遭即時解僱。平機會今( 23 日)代表該經理入稟區域法院,指該慈善基金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向公司追討 4.4 萬元薪金、6 萬元精神損失賠償,及公司書面道歉。本案為本港第二宗涉及新冠肺炎患者,遭受殘疾歧視的平機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