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認向網友發送中學時14歲前女友裸照等 26歲男囚12個月 官指重犯機會中至高

認向網友發送中學時14歲前女友裸照等 26歲男囚12個月 官指重犯機會中至高

分享:

辯方周一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獲許多人撰寫求情信,包括前同事。雖然報告指他的性格孤僻、人際關係差,但已經改善。暫委法官王證瑜質疑,報告於被告還押期間撰寫,認為他難以在短期內改善,官又引報告指,被告年輕、魯莽及有負面情緒,反問有甚麼基礎判處社會服務令。

法官判刑時指,辯方建議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但沒有援引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相關的案例,並沒全面協助法庭,報告雖顯示被告沒有戀童癖,或其他性偏差,但指被告的重犯機會中至高,而製作物品的嚴重性較管有物品高。

官指被告不顧事主反對、繼續管有物品

法官亦指,辯方援引的案例中,有被告年屆 21 歲以下,但本案被告現年 27 歲,即時監禁為合適的判刑,雖然部分控罪中,被告與當時未成年的事主為同校情侶,須顧及被告於案發後的更生情況,但亦須考慮案情嚴重性,被告不只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同控方第一證人(事主)分手後,縱使後者不斷要求佢刪除物品,仍然繼續管有物品,直至佢 23 歲」,其後更為了與網上身份不詳的人交換色情物品,「自私自利地」發布該些物品。

官指控罪源於同一背景、全部同期執行

就首 5 項罪,即 2 項非禮、2 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向未成年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法官指,當時被告只有 16 歲,比事主大兩歲,所有犯罪行為均得到事主同意,無涉及暴力、威脅等,故全部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為 2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至於第六項控罪,當時 17 至 19 歲的被告與事主分手後,為了與網上的身份不詳人士交換色情物品,而發布事主的物品,包括 82 張照片、4 條影片,法官稱,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中至高,以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為 12 個月監禁。

就餘下 3 罪,當時 23 歲的被告在兩人分手後,在事主不斷要求刪除相關物品後,仍繼續管有物品,3 罪刑期同期執行,為 4 個月監禁。

法官最後指,所有控罪源於同一背景,故全部同期執行,判處 12 個月監禁。

案情:警誡下承認發送影像予他人

案情指,被告和事主 X 於 2012 年為中三同班同學,其後成為情侶,翌年 11 月分手,期間曾進行親密行為及拍下過程。X 之後轉校,獲被告通知已刪去所有私密照。惟 X 於 2020 年,收到舊校訓導主任致電,指網上討論區流傳她的不雅照,涉及共 209 張照片及一段錄像。

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曾摸 X 胸部、腰及臀部,X 曾為他手淫等,而他知道 X 當時為 14 歲。被告稱,看到有人在網上討論區,邀請交換女伴的色情照片或錄像,由於他想看別人女友的色情物品,遂將 X 的影像發送他人,但對方沒有向他發送任何色情物品以作交換,而當時被告已與 X 分手。

被告承認 9 項控罪

被告 K.C.H.W.,現 27 歲,承認兩項非禮、一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兩項制作兒童色情物品、一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和三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DCCC258/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