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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排期8.9審理

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排期8.9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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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呂世瑜早前不服刑罰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他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獲批,周二(16 日)在終院處理逾時上訴許可申請。3 名終院法官批准他就「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是否容許條文以外的求情理由而作出減刑」提出上訴,案件排期 8 月 9 日審理。
終院准呂世瑜就兩法律觀點提上訴

呂世瑜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梁麗幗及管致行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戴眼鏡的呂世瑜精神不俗,穿着白色袖衫、灰色菱格毛衣背心出庭,其不少親友到場旁聽,又向呂揮手及做心心手勢。

雙方早前提交書面陳詞,3 名終院法官就兩個法律觀點批出上訴許可,排期 8 月 9 日審理,如下:

一、《國安法》第 21 條中關於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二、判罰適用《國安法》第 33 條第 1 段的罪行,當中訂明有 3 類情形可以對被告從輕、減輕處罰,該如何恰當詮釋?若該 3 項條件無一成立,屬《國安法》第 21 條下情節嚴重的罪行,刑罰是否不能減輕至 5 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是可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輕?

至於呂世瑜一方原擬爭議本案判刑偏離判刑原則,造成重大不公,終院認為其非獨立的法律爭議,拒絕相關申請。

呂認罪原獲三分一減刑
判囚 3 年 8 個月

現年 26 歲的理大男學生呂世瑜,被指以住所作武器庫,收藏胡椒球彈等物品,並在 Telegram 頻道發表港獨言論。他在原審時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案件「情節嚴重」,以判監 5 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判囚 3 年 8 個月。控方隨即提出,《國安法》列明「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判囚 5 年,法官考慮後終改判囚 5 年。換言之,被告雖認罪,但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早前不服刑罰向提上訴,上訴庭駁回申請。上訴庭於 2022 年 11 月底頒下判詞指,《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是「懲治危害國安罪行」、判刑須反映控罪嚴重性,針對「情節嚴重」的案件,5 年的最低刑期屬強制性,即使呂世瑜適時認罪,亦不能減至低於 5 年的最低刑期,否則違反立法原意。

FAMC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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