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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批出證明書

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批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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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呂世瑜早前不服刑罰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呂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周四(27 日)頒下判詞,指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批出證明書。

服刑中的呂世瑜今出庭時身穿格仔冷衫,戴黑框眼鏡,精神不俗。根據終院網站,呂世瑜申上訴許可的聆訊,尚待排期處理。
判詞: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判詞提及,由於新的法律團隊需時索取指示,呂提出是次申請時有延誤,上訴庭接納延誤不足一個月,屬短暫及可原諒的。律政司亦不反對其申請,雙方同意以書面方式處理。而本案屬首宗確立《國安法》第 21 條及 33 條判刑指引的上訴案件,所提出的法律觀點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應交由終院作判決。

當中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如下:

一、《國安法》第 21 條中關於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二、判罰適用《國安法》第 33 條第 1 段的罪行,該如何恰當詮釋這項條文,特別是當中指明的 3 項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即若該 3 項條件無一成立,屬《國安法》第 21 條下情節嚴重的罪行,刑罰便不能減輕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是容許此等罪行的刑罰可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輕?

《國安法》列明 3 情況可減刑

《國安法》第 33 條第 1 段列明,「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呂認罪原獲三分一減刑
判囚 3 年 8 個月

現年 26 歲的理大男學生呂世瑜,被指以住所作武器庫,收藏胡椒球彈等物品,並在 Telegram 頻道發表港獨言論。他在原審時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案件「情節嚴重」,以判監 5 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判囚 3 年 8 個月。控方隨即提出,《國安法》列明「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判囚 5 年,法官考慮後終改判囚 5 年。換言之,被告雖認罪,但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早前不服刑罰向提上訴,上訴庭駁回申請。上訴庭於 2022 年 11 月底頒下判詞指,《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是「懲治危害國安罪行」、判刑須反映控罪嚴重性,針對「情節嚴重」的案件,5 年的最低刑期屬強制性,即使呂世瑜適時認罪,亦不能減至低於 5 年的最低刑期,否則違反立法原意。

CACC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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