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涉非禮女同事 控方稱提借宿為測試事主底線、與妻爭執求安慰 被告稱感冒犯

警司涉非禮女同事 控方稱提借宿為測試事主底線、與妻爭執求安慰 被告稱感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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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建愉與妻子。(資料圖片)
控方:稱呼「大佬」為警隊文化
被告:可能佢當我大哥哥

控方指出,事主 X 稱他為「大佬」,為警隊下級對上級稱呼的一種文化,陳不同意。被問到為何 X 稱陳為「大佬」,陳解釋可能 X 把他當為「大哥哥」。

控方又質疑,陳只在獨處時間觸碰 X 的臉,陳表示是在「未正式做嘢」的談話間,觸碰 X 的臉,所以沒有其他同事在場是很正常的事。

此外,控方指出陳在 8 月某日,於警署 4 樓觸碰 X 的臉,是因陳知道其他同事不會看見他的行為。陳不同意,稱當時現場有很多同事,沒有可能知道所有人的位置,他亦不能確保每一個人的動向。

控方又關注,陳知否 X 當日對陳的行為不滿,陳指當日接觸 X 的臉後, X 輕描淡寫地表達類似「咪玩啦」的意思,且沒有大力撥開自己的手。陳補充稱,以為 X 在開玩笑,正如  X 在出拳打他時,他也會擋,及說「唔好打我」,使他當時沒有意會到 X 在明顯反抗。

控方質疑對成年女性摸臉不恰當

被問到親密動作的定義,陳建愉認為「搣」臉、用手指背面及正面手掌掃臉屬正常社交動作,於他而言,是視為朋友會作出的友善舉動,無關性別。

控方詢問陳,有否對其他女性朋友作出這些舉動,陳指有對非警察同事的女性朋友做過。陳解釋,在職場上沒有遇過如 X 般的同事,所以只對 X 一位警察朋友做出這些舉動。

控方質疑,陳不向其他成年女性作出這些行為,因他也知道這些行為不恰當。陳不同意,稱 X 在相處中會對他「郁手郁腳」,所以覺得 X 能接受相應的身體接觸。

控方質疑陳向事主提出借宿
被告:「除咗近冇其他不軌企圖」

控方另關注,陳建愉有否詢問除了 X 以外的其他同事或朋友借宿,陳解釋以往旺角警區的同事與妻子相識,不欲透露太多家事,與葵青警區同事的交情,則未足以向他們提出留宿請求。

控方質疑陳為何不在酒店或警署留宿,陳表示當時與妻子發生爭執,兒女亦受他們影響,他感到非常難過,沒有心情作清晰考慮,詢問 X 「除咗近並冇其他不軌企圖」。陳補充在警署留宿睡在地上,會弄髒衣物,於是不想在警署留宿。

控方質疑陳,向 X 提出留宿一夜的舉動,是在測試事主對其行為接受的底線,以及是在與妻子吵架後找一位女性朋友安慰。陳不同意,並表示感到被冒犯。

控方質疑陳口供不一

控方關注陳在錄影會面及庭上口供不一,指陳在片段中提及,8 月某日在 4 樓觸碰 X 的臉後,對 X 的反應沒有印象,惟在庭上能清晰指出當時 X 曾對他的行為作出回應。

陳解釋當時是第一次被拘捕及進行錄影會面,比較緊張,只能講述當刻記得的事情,並沒有說謊,其後有足夠時間冷靜及回想當時的細節,沒有作隱瞞。

控方又詢問,在片段中,陳指在青衣警署沒有與 X 以外的人發生身體接觸,惟在庭上提及,與一位青衣警署雜項調查科的同事,有發生身體接觸。陳解釋,錄影會面當刻只記得有與 X 發生身體接觸,其後才回想起曾與該名同事也發生過身體接觸。 

控方質疑,陳在庭上謊稱有接觸男同事,以讓法庭相信陳在警署並非只與 X 發生身體接觸。陳否認,指早前已有男性證人出庭作供,表示陳有與他發生身體接觸,自己沒有必要再提及多一個男性作為支持。

品格證人:從沒聽聞被告非禮或騷擾女性

辯方傳召兩位品格證人,兩人稱被告品格良好,平日關愛同事及不會「擺架子」,從沒聽聞被告有非禮或騷擾女性。其中一名證人表示,在朋友聚會有目睹過陳拍其他女性的膊頭,認為屬友好的表示。

被控 1 項猥褻侵犯、3 項普通襲擊罪

被告陳建愉(42 歲,報稱其他職業)被控 1 項猥褻侵犯及 3 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5 月 14 至 15 日,在旺角太平道 La La Bar 猥褻侵犯女子 X;以及同年 8 月某日在某警署 4 樓、同年 8 月至 9 月在某警署 15 樓、同年 11 月 7 日在某警署 2 樓廁所外,襲擊 X。

警方發言人早前口頭回覆《法庭線》指,涉事男警務人員已停職,停職前駐守葵青警區;至於被告至何職級等,則無補充。

FLCC30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