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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認收賄款洩警情報 轉為控方證人 官押後至10.4判刑

警員認收賄款洩警情報 轉為控方證人 官押後至10.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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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底至 10 月中期間,一名時任警員涉收受貸款公司董事逾 1 萬元賄款,以披露警方運作及案件調查進度,又涉向同袍索取約 1 萬元貸款。被告早前承認兩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原於周二(4 日)判刑。控方申請轉列被告為涉案公司董事案件的控方證人,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10 月 4 日判刑,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 3 個月判刑

被告蘇靖峰是次上庭並無律師代表,裁判官覃有方詢問原因。控方律師逐表示,被告在 6 月 2 日作的供詞有助起訴同案另一被告、涉案公司董事彭閏謙,被告將轉列為控方證人。控方表示,若彭不認罪,被告需候彭的審訊結束方可判刑;若彭認罪,則有機會提早。官批准安排,並稱「哦⋯⋯所以被告律師就係咁唔嚟喇」。

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裁判官補充指,將盡量安排由他自己判刑,因他較清楚為何案件「押後押後又押後」。

本案於今年 5 月 12 日提堂時,被告四度申請押後,指看畢修訂案情後,欲撤銷認罪答辯,又指有私人律師趕往法庭,但律師最終未趕到,案件再度押後。當時裁判官覃有方斥蘇「點會咁兒戲㗎,一時認罪一時唔認罪押後」。

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罪

被告為蘇靖峰(29 歲,報稱前警員)被控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指他於 2021 年 9 月 1 日,未經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歐陽毅索取利益,即港幣約 10,000 元貸款。

他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10 月 11 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彭閏謙接受利益,即接受總額港幣 13,300 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以回答彭有關香港警務處運作的查詢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彭。

被告彭閏謙(37 歲,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則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他於上述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警員蘇靖峰提供利益,即提供總額港幣 13,300 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

STCC146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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