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歲男警涉訛稱購買牛頭角一個居屋單位自住,欺詐滙豐銀行及按證保險公司批出九成按揭貸款、共逾 460 萬元,其後將單位出租。男警及任其按揭擔保人的 61 歲母親,被廉署控以串謀詐騙及欺詐等 4 罪,案件周二(3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至 3 月 31 日再訊,兩名被告獲准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該男警駐守中區警區,現已被停職。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3 歲男警涉訛稱購買牛頭角一個居屋單位自住,欺詐滙豐銀行及按證保險公司批出九成按揭貸款、共逾 460 萬元,其後將單位出租。男警及任其按揭擔保人的 61 歲母親,被廉署控以串謀詐騙及欺詐等 4 罪,案件周二(3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至 3 月 31 日再訊,兩名被告獲准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該男警駐守中區警區,現已被停職。
47 歲男警涉於 2019 年 7 月,向俗稱「遮仔會」的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逾 50 萬元債務,詐騙批出 5.7 萬元貸款,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成,裁判官王證瑜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下令被告還押。周四(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官引述被告背景報告稱,申貸款表格中的錯誤是無心之失,惟其撰寫的求情信中稱深感後悔,質疑其一方面稱「無心之失」,另一方面表示「深感後悔」,「點樣深感後悔呢?」、「後悔無心之失剔錯咗?」辯方指,被告對此深感後悔,亦尊重法庭的裁決。在官提問下,被告承認其為「明知故犯」。
辯方又指,被告因本案失去從事 27 年的工作,「負上非常沈重的代價」,且重犯機會極低,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官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9 日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一名 47 歲男警,涉於 2019 年 7 月,向俗稱「遮仔會」的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逾 50 萬元債務,詐騙批出 5.7 萬元貸款,被廉政公署控告欺詐罪。被告不認罪,周一(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 3 日審訊。
早前審訊時,辯方提出新論點指,被告一直誤解,申請書上「總額」一欄,填的是其他貸款的每月實際還款,而非每月應償還的金額,而其每月實際還款額,不會超過獲批貸款的限制。辯方由此延伸,被告沒有意圖欺詐。裁判官王證瑜則要求辯方,就此提交詳盡書面陳詞。
裁判官周一指,辯方在書面陳詞提出的新論點「模稜兩可」,背後沒有證據支持其說法,做法並不理想。辯方在索取指示後,將陳詞中相關論點的部分刪除。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3 日裁決,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
47 歲男警,涉在 2019 年 7 月,向俗稱「遮仔會」的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隱暪逾 50 萬元債務,詐騙遮仔會批出 5.7 萬元貸款,被廉政公署控告欺詐罪。被告不認罪,周四(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辯方在結案陳詞提到,被告一直誤解,申請書上「總額」一欄上,填的是其他貸款的每月實際還款,而非每月應償還的金額,而財務公司一直容許被告,以較低款額每月還款。辯方引伸指,若被告在本案中填寫的是實際還款額而非「零」,仍不超過被拒貸款的門檻。辯方認為,可從而推論到被告沒有欺詐動機。
裁判官王證瑜則認為辯方論點基礎不足,並與辯方一度就此辯論。官最後稱「拒絕浪費時間」,要求辯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以便法庭理解其主張。官押後聆訊至 7 月 14 日,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47 歲、服務警隊 29 年的男警,涉在 2019 年 7 月,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遮仔會)隱暪財務公司欠款逾 50 萬元,詐騙遮仔會批出 5.7 萬元貸款,被廉政公署控告欺詐罪。警員不認罪,周三(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表證成立。
警員選擇作供,稱 2019 年因為超時工作,不能集中,故草率填錯資料。在控方盤問下,他指自己當時每個月不能準時還清財務公司的欠款,亦沒有保存借貸文件的習慣,不清楚自己的財務狀況,不同意是刻意隱瞞。
他一度供稱自己財務「健康」,其後改口指有欠財務公司錢,並非健康。他亦承認,不能每個月準時還清財務公司的欠款。案件周四續。
49 歲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被指在 2020 年至 2023 年駐守東頭懲教所期間,多次向懲教署儲蓄互助社及數間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卻隱瞞未清還的款項,或訛稱已披露所有債務,以騙取貸款,被起訴 17 罪。
他周二(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 9 項欺詐罪、涉款 80 萬元,另外 8 項控罪獲撤銷。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6 月 3 日判刑,以候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情提及,被告已於去年辭職。廉政公署發稿指,公務員維持廉潔奉公至為重要,提醒必須注意審慎理財,維護廉潔操守。
44 歲駐西貢分區的高級督察,被指先向同級同袍訛稱遭銀行要求即時還款、詐騙 13 萬元,再向警員下屬索取一萬元貸款,被廉署起訴欺詐、接受利益兩罪,周三(12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把案件押後至 5 月 6 日再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44 歲駐西貢分區的高級督察,被指先向同級同袍訛稱遭銀行要求即時還款、詐騙 13 萬元,再向警員下屬索取一萬元貸款,被廉署起訴欺詐、接受利益兩罪,周三(1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應辯方要求押後 2025 年 2 月 12 日再訊,待辯方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 2 萬元保釋,不得離港,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等。
47 歲警員被指於 2019 年 7 月詐騙「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向其批出逾 5.7 萬元貸款,被起訴一項欺詐罪,周五(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應辯方要求,押後 2025 年 1 月 17 日再訊,以候辯方給予法律意見,期間准以 5,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警方回覆指,該名被檢控男子已離職。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隊不作評論。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兩名警長涉嫌在申請延遲退休時隱瞞個人債務,及分別詐騙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貸款逾 53 萬及 6 萬元,被控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欺詐等共 9 罪,兩案周四(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以待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官批准。兩被告獲准以 4,000 及 2,000 元保釋外出,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須居住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