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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涉收賄款洩警情報 認罪後申撤答辯 6.14 再續

前警員涉收賄款洩警情報 認罪後申撤答辯 6.14 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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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一名時任警員涉收受貸款公司董事逾 1 萬元賄款,以披露警方運作及案件調查進度,又涉向同袍索取約 1 萬元貸款。前警員及貸款公司董事,分別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罪,上周五(12 日)首次提堂時,前警員原表示認罪,其後申請撤銷認罪答辯。當值律師又指,被告母親聘請的私人律師正趕往法庭,但休庭前被告稱律師仍未趕到。案件押後至周一(15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

前警員由私人大律師代表,辯方指據其指示,首次提訊時當值律師沒有告知被告可以暫時不答辯。即使被告曾任警員,他從未上過法庭,並不知道首天可以不答辯。裁判官覃有方指現時似乎指控當值律師不稱職,應給予機會對方回應,押後案件至 6 月 14 日再續,被告准以 $10,000 現金繼續保釋。
官:法律代表不能按喜好決定何時到庭

是日庭上由私人大律師代表被告前警員蘇靖峰。辯方指,上周五下午 3 時後才接獲指示要代表蘇,但當時他正在開會,接近 4 時才回覆表示可趕往法庭,但及後考慮可能要 5 點才抵達法庭,擔心法庭已關門。著蘇向法庭匯報,及申請把案件押後至周一。

裁判官批評,此做法並不恰當,法律代表不能按自己喜好決定何時到庭。他在接指示後理應盡快前往法庭,因當時蘇已沒有律師代表,若辯方大狀未能辦到,便不應接手處理本案。而蘇沒有律師代表,「佢唔知點處理,我哋都唔知點」裁判官指再追究亦無補於事,當作個別事件不再追究,但強調情況未如理想,希望辯方尊重法庭,「唔係要幾點嚟,法庭就一定等。」

辯方:被告沒上過法庭 不知可不答辯

辯方繼續於庭上申請撤回蘇靖峰上周的認罪答辯。辯方指,按其指示所知,當天當值律師沒有告知蘇可以暫時不答辯。當時律師向蘇快速地解釋案情後,便問蘇是否認罪,而蘇表示認罪。

裁判官質疑,當時曾在庭上詢問當值律師是否需與次被告一同押後,當時律師表示希望分開處理。辯方解釋當時蘇靖峰在庭上聞見次被告毋須答辯,才得悉有此選項。即使他曾任警員,他從未上過法庭,並不知道首天可以不答辯,而且上周三才收到超過 1700 頁的文件。

官:指控當值律師不稱職 需讓對方回應

裁判官追問,若他未讀畢文件,為何會認罪,原則上法庭只能在部分情況酌情撤回答辯。辯方續指,根據蘇面對的控罪,一旦罪成大機會須坐監,可能在此壓力下,擔心日後被定罪失去刑期扣減。而當庭上裁判官問是否分開處理兩被告的案件時,當值律師沒有轉身索取指示,便確認分案。

裁判官提及,次被告暫不答辯,而蘇選擇認罪,當然要分開處理。而現時似乎指控當值律師不稱職,但該律師今天不在場,應給予機會對方回應。被告當天簽署「認罪紙」,需了解是否被迫簽署。

裁判官應辯方要求,批准索取法庭於上周五的錄音,另需要當值律師作出書面回應。

時任警員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

被告蘇靖峰被控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指他於 2021 年 9 月 1 日,未經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歐陽毅索取利益,即港幣約 10,000 元貸款。

他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10 月 11 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彭閏謙接受利益,即接受總額港幣 13,300 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以回答彭有關香港警務處運作的查詢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彭。

另一被告彭閏謙(37 歲,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則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他於上述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警員蘇靖峰提供利益,即提供總額港幣 13,300 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

STCC146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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