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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認收賄款洩警情報 12月將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 續准保釋

警員認收賄款洩警情報 12月將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 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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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底至 10 月中期間,一名時任警員涉收受貸款公司董事逾 1 萬元賄款,以披露警方運作及案件調查進度,又涉向同袍索取約 1 萬元貸款。被告早前承認兩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案件押後至周三(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控方指,早前申請轉列被告為涉案公司董事案件的控方證人,由於涉案公司董事不認罪,被告將於 12 月就該案作供,故申請將本案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判刑,以待該案審結,獲裁判官覃有方批准,期間被告續准保釋候判。

被告蘇靖峰
被告蘇靖峰(Tszhei Chan 攝)

警方:被控男子已離職
不作評論

警方今年 5 月回覆指,該名被檢控男子已離職。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隊不作評論。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如有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罪
一度擬撤銷認罪答辯

本案於 2023 年 5 月 12 日提堂時,被告四度申請押後,指看畢修訂案情後,欲撤銷認罪答辯,又指有私人律師趕往法庭,但律師最終未趕到,案件再度押後。當時裁判官覃有方斥蘇「點會咁兒戲㗎,一時認罪一時唔認罪押後」。被告其後確認維持認罪,並同意案情。

被告蘇靖峰(29 歲,報稱前警員)被控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指他於 2021 年 9 月 1 日,未經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歐陽毅索取利益,即港幣約 10,000 元貸款。

蘇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10 月 11 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彭閏謙接受利益,即接受總額港幣 13,300 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以回答彭有關香港警務處運作的查詢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彭。

同案另一被告彭閏謙(37 歲,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則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他於上述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警員蘇靖峰提供利益,即提供總額港幣 13,300 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

STCC146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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