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鳳儀父否認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 保險代理供稱被告透露將晤郭鳳儀簽文件

郭鳳儀父否認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 保險代理供稱被告透露將晤郭鳳儀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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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賢生在親友陪同下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承認事實:被告 1999 年為郭鳳儀投保

被告郭賢生戴黑框眼鏡及淺藍色口罩、身穿淺灰色上衣及寶藍色外套到庭應訊,他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多國領事亦有代表旁聽。

承認事實指,郭鳳儀於 1997 年 1 月出生,郭賢生於 1999 年 1 月 13 日,分別為郭鳳儀等 3 名子女,向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購買 3 份「親子升學儲蓄計劃」,保單涵蓋人壽、醫療及意外保障。

承認事實續指,郭鳳儀於 2015 年年滿 18 歲,友邦保險發出保單權益轉移信件,而涉案保單一直由郭賢生繳付,於 2020 年供滿。該保單總值為 11,360 美元,約為 88,609 港元,郭賢生沒領取任何保單金額。

承認事實另提及,郭賢生今年 4 月 30 日於將軍澳被捕,警誡下稱「我知我個女俾保安局通緝,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係香港,我咪 cut 咗佢」。警員翻查其 YouTube 觀看紀錄,顯示郭曾觀看標題為「【精華】RFA專訪郭鳳儀、許穎婷、邵嵐《三個香港女生為何成為百萬懸紅「通緝犯」?」等 4 條影片。

保險代理:被告今年初透露欲取消保單

控方先傳召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保險代理人鄭蔚儀作供,她獲豁免起訴欺詐及偽造文書罪。鄭供稱,郭賢生於 1999 年 1 月,為郭鳳儀等 3 名子女各購買 1 份保險,由於當時郭鳳儀年僅 1 歲,故該保單的持有人為郭賢生,當郭鳳儀年滿 18 歲後,將成為保單持有人。

控方引述證人與被告的 WhatsApp 對話,指鄭今年 1 月 7 日問及郭賢生,「你跟女兒商量了嗎?」鄭解釋,郭賢生同月 4 日曾致電她,稱「想取消以前幫郭鳳儀買嘅保險」、「郭鳳儀而家唔喺香港,份單都用唔到啦,我都唔想再供」。鄭翌日回覆,指該保單持有人為郭鳳儀,需郭鳳儀簽名才可取消保單,建議被告先與對方商量。

鄭續指,被告其後回覆「同咗個女商量、傾咗,郭鳳儀同意取消份保單」,並問及如何取回保單金額。鄭表示,友邦會向郭鳳儀發支票。惟被告指郭鳳儀不在港,亦沒香港銀行戶口存入支票,著鄭將支票收款人改為他。鄭回應指不可行,除非郭賢生以保單持有人的身分取消保單。

保險代理:被告稱可將保單交郭鳳儀簽署

鄭指,其後獲被告通知,郭鳳儀同意更改保單持有人為父親,著鄭「準備定啲文件畀我,我遲啲會去見郭鳳儀嘅,到時我就帶埋啲表格過去簽名」。

鄭稱遂準備 3 份文件,包括更新郭鳳儀個人資料表格、更改保單持有人表格、現金退保申請書,再交給被告處理;郭賢生 2 月返港後, 將已簽署的文件、郭鳳儀身份證副本交給她。

保險代理:發現表格過期須重簽

鄭供稱,翌日跟進文件時,發現沒填寫郭鳳儀手機號碼及電郵,當時憶起郭鳳儀多年前曾 WhatsApp 詢問她保險事宜,遂嘗試聯絡郭鳳儀,惟未獲回覆。

鄭另發現表格已過期,故致電被告聯絡郭鳳儀再簽署新版表格。被告則指,「吓,我自己返咗嚟,我個女無返嚟,搵唔到佢簽」,重申不欲再供這份保單,亦不想友邦保險以保單紅利自動續保。

鄭續指,她在「情急之下」遂建議郭賢生在新版表格上簽署後,再「寫返郭鳳儀三個字喺隔離」,強調自己當時真誠相信郭鳳儀知情,又指「識咗郭生咁多年,我都相信佢為人」,故她於 2 月 26 日將新版文件交給郭賢生,並著他在表格上「寫返郭鳳儀個名」。

辯方:郭鳳儀沒簽保單權益轉移信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盤問鄭蔚儀時指,根據友邦保險政策,「批註(endorsement)」屬保險合約一部分,若保險條款之間有抵觸,將以「批註」為準。鄭同意。

就鄭蔚儀於主問供稱郭鳳儀年滿 18 歲後,保單持有人將「自動」由郭賢生改為郭鳳儀,關文渭指出,友邦保險應在郭鳳儀年屆 18 歲時發出「批註」,相關更改才生效,惟友邦從沒發出有關「批註」。

鄭蔚儀稱,相信公司曾發信通知郭賢生,公司系統亦顯示保險持有人是郭鳳儀,但同意友邦並無發出「批註」的紀錄。

關文渭遂指出,友邦保險 2015 年,向被告及郭鳳儀發出保單權益轉移信件後,郭鳳儀沒簽署回條,至今亦沒向友邦保險提供任何簽名樣式,亦從沒繳交任何保費。鄭同意。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被告沒提及郭鳳儀簽署文件

就鄭於主問時供稱,被告向她表示文件上的簽名均由郭鳳儀簽署,辯方質疑鄭是否肯定郭賢生曾這樣對她說,鄭稱「唔肯定」,但有印象「佢有講過郭鳳儀簽咗名」。

關文渭展示鄭今年 7 月 19 日錄取的口供,指出當時鄭沒提及郭賢生曾表示「郭鳳儀喺 3 張表格內簽咗名」。鄭同意。

關文渭遂指出,鄭於今年 4 月 17 日在警署錄取口供約 15 小時,17 頁的供詞中均沒提及郭賢生曾表示郭鳳儀在表格上簽署,問鄭是否因當時無法確定,故兩次錄取口供均沒提及。鄭同意。

首宗指明潛逃者家屬遭控「23 條」

郭賢生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下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指他於 2025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7 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國安處 2023 年 7 月懸紅 100 萬元通緝郭鳳儀,指她涉違《國安法》;翌年 12 月,她另被保安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權力,禁向她提供資金等。據《法庭線》紀錄,本案為此控罪首宗檢控案件,亦為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案件。

WKCC188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