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挑戰女犯夏天須穿長褲敗訴 官採納心理學家證供 指長褲供更大安全感

鄒幸彤挑戰女犯夏天須穿長褲敗訴 官採納心理學家證供 指長褲供更大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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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延後逾半年裁決
判詞披露與修例有關

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為鄒幸彤,由大律師譚俊傑、劉晉安及梁麗幗代表;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高級政府律師高慧文代表。案件由原訟庭法官高浩文審理。

案件在 2025 年 4 月完成聆訊,法官原定兩個月內頒判詞,至今已延後逾半年。判詞解釋,在法庭聆訊後,立法會修訂了《監獄規則》第 26 條有關囚服的條文,遂要求雙方針對修訂補充回應,最後在 2025 年 12 月 18 日收到雙方補充陳詞。

翻查條文,在本案聆訊時,第 26 條的條文如下:

26.供應足夠衣物
每名囚犯均須獲提供足以保暖及合乎健康所需的衣物,此等衣物須符合署長所定下的準則,而除此之外,不得穿著其他衣物︰但在特殊情況下,經醫生建議,監督可授權囚犯穿著特殊衣物。

而 2025 年 7 月修訂後的第 26 條,對上文予以廢除,並改為如下:

26.提供制服
(1)監督須向每名囚犯提供符合署長所訂準則的制服。
(2)在不局限署長在訂定上述準則時可考慮的事宜的前提下,署長須為以下目的訂定該準則 ——
(a)確保囚犯的安全、舒適、健康及衞生;
(b)保障囚犯私隱;
(c)確保囚犯穿着合乎體統;
(d)確保囚犯在進行其相當可能會進行的工作或其他活動時穿着得宜;及
(e)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
(3)除非在特殊情況下獲監督批准,否則囚犯不得穿着上述制服以外的衣物。
爭議點:夏天女囚應穿長或短褲?

高浩文在判詞概述本案背景,指鄒幸彤是於懲教所羈留的女性,自 2021 年 9 月 10 日起被收押在大欖。在所內,鄒被要求穿上囚服。而夏天時,女士要穿長褲,男士則可穿短褲;兩者都可以申請豁免。而鄒認為,男女的差別待遇構成非法歧視,有違《性別歧視條例》、《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另在公法上亦是違法、有違相關規則。

判詞指,按《監獄規則》第 26 條提及由署長定下的衣物準則(Clothing Policy),其指女囚在夏天日間要穿長褲,除非另獲豁免(詳見下表)。條例第 29 條則指,不得管有上述不合準則的衣物,換言之,囚犯不可卷起或拉起長褲,否則會受處分。

而鄒在本案所提的兩大挑戰,一則針對衣物準則;二則針對 2025 年 2 月懲教署回應鄒幸彤的信件,對此鄒認為是署方拒讓她穿短褲,署方說法則是僅稱在冬天提出夏天要穿短褲的要求是言之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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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正就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還押,該案將於 2026 年 1 月 22 日開審。(資料圖片)

官信納署方說法
指鄒在獄中沒提穿短褲

官先處理 2025 年 2 月署方信件,並引鄒一方說法,稱鄒於 2024 年 7 月曾兩度口頭向福利官,問及可否穿短褲,或較薄的短褲,但不獲正面回應。同年 8 月,她再向另一位福利官提要求,對方稱已向上級轉達要求。同月,該福利官表示女囚要穿長褲。2025 年 2 月,鄒再尋求在夏天日間穿短褲許可,最後接獲署方書面回覆指,只有基於醫療或宗教原因才可獲豁免。

署方則反駁,鄒幸彤聲稱的指控並不存在。因她在過去 4 個夏天,不曾循既定渠道,尋求穿短褲的許可。

官表示據案中證據,接納署方陳詞、拒納鄒的說法。第一,兩名懲教人員已否認鄒曾向他們提出要求。第二,鄒曾利用自助服務機,在 2023 年 8 月至翌年 9 月,提交共 297 項請求,惟當中無一項是申請在夏季日間穿短褲。第三,鄒在 2021 年 7 月至 2024 年 9 月就診 136 次,但沒一次投訴夏季穿長褲事宜,亦未提出引醫療要求改穿短褲。

官又說,2025 年 2 月署方對鄒的回信,明確指出在冬季提出夏天穿短褲的要求過早,但此回覆不應視為拒絕其請求。

判詞引懲教署理據:
女犯穿長褲顧及私隱、體面

就現行衣物準則,判詞引述懲教署長說法,指準則的初心或目標是向囚犯提供人道、體面、舒適的羈留環境;透過統一服飾來維持獄中紀律,亦是目標之一。署方亦指,衣物準則不是行政「偏好」(preference),而是署方幾十年經驗和專業知識得出,至於個別囚犯因應情況傾向某種衣物,署方認為不代表衣物政策或準則本身不合理。

署方解釋,制定女囚的衣物準則時,考慮了院所是否有男性人員,例如合約工人、男懲教人員,而有相當數量的女囚表示,遇到男工時會憂慮體面問題。署方亦就夏季女囚服演變史陳述,涵蓋 2003 年前至 2023 年。

判詞又引述指,署方設機制酌情容許在囚者在特殊情況下穿特殊衣物。據署方紀錄,2018 年至 2024 年,共有 604 人基於醫療或宗教原因,要求穿特別衣物,當中有 82% 為男性提出要求,准許在夏天穿長褲。604 個案中,有 603 人獲批在夏天穿額外睡衣、長袖衫、長褲。

至於鄒幸彤一方,判詞歸納指鄒共提 4 項覆核理由,當中 3 項涉及衣物準則的合法性和合憲性,另一項則涉整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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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採納臨床心理學家證供
指長褲為女性提供更大安全感

官先處理合法性爭議,重點在準則涉否性別歧視。官採納四步檢驗,依次是本案情況涉否差別待遇、男女在囚者情況是否具可比性、女囚被要求穿短褲是否構成較差待遇,而該差別待遇是否基於性別。

官指,本案男女待遇的確有別,例如男囚獲准夏天穿棉質短褲,女囚卻要穿聚酯纖維棉長褲。不過官接納懲教署一方專家證人、高級臨床心理學家洪雪蕙的證供,並認為其意見為懲教署區分男女的做法,提供了具說服力的正當理由,包括給予男女有相同待遇,不一定產生平等結果,尤其若女性曾受虐、自殘、有創傷者,對疤痕等會更為敏感,長褲能提供更大心理安全感。

官又說,本案情況不構成對女囚較差待遇,指署方提供例外機制、准女囚申請穿短褲,而私隱和體面亦是正當考慮,另服務署方逾 20 年的醫生也指未見過因夏季穿長褲而致的健康或皮膚問題。至於囚服材質問題,官指按文件,工作小組已有研究。最終駁回此理據。

官亦處理合憲性爭議,指理據與合法性爭議相若,只是換了標籤,又指監獄管理是署長專業判斷的範圍,法庭不具備同樣專業去評估一致性在維繫紀律、促進更生的重要性。此外,現行女囚服是經歷史演變得出,顧及了體面、私隱等因素,並非不合比例,遂駁回此理據。至於整體是否合理爭議,官指亦是重新包裝上述理據,經已處理,同樣駁回。

鄒敗訴 官指控訴失說服力

官總結稱,案中爭議在於女囚的夏天衣物,應是統一採用長褲抑或短褲,惟案中有大量其他女囚希望以長褲為預設標準,有關決定經過決策者專業考慮,亦有機制改穿其他囚服,顯示有例外情況可能性,政策非絕對僵化。

官直言,「一旦認清上述事項,原本乍看之下似乎有理的控訴便迅速失去了說服力。」最終裁定鄒敗訴,並下令她支付訟費。

法官另在判詞指,雙方代表在本案都激烈陳詞,而在指稱對方提供不完整或有誤導性證據時,都非常直白,但認為大部分指控都毋須處理。

政府:判決印證
懲教署做法合情、合理和合法

政府於周二晚上發稿歡迎判決。保安局發言人指裁決「印證了懲教署的做法合情、合理和合法」,又指多年來懲教署都有委任專責小組檢視在囚人士的衣物安排,並經充分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懲教設施的類別、在囚人士不同作息活動、不同性別的在囚人士在溫度、生理及心理舒適度方面的需求、在囚人士的隱私和體面考慮,以及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等,以因時制宜地持續改進衣物安排。」
  
政府發言人則指:「鄒幸彤聲稱曾提出要求在夏天穿着短褲並遭懲教署拒絕,完全與事實不符,亦不獲法庭信納。」又指在囚人士可基於健康或健康以外的其他原因,向懲教署提出申請穿着其他衣物。

新聞稿指,懲教署會繼續不偏不倚地依法執行《監獄規則》的相關規定,致力提供穩妥、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

鄒幸彤:興訟初心
與被關「水飯房」穿四季褲有關

鄒幸彤的 Patreon 則在判決前發文,指是次訴訟只是問一個簡單問題,「為什麼男性在囚者在夏天可以穿短褲,女性不可以?」

她憶述,興訟的初心是她被關在「水飯房」(單獨囚禁室)而穿「四季褲」的狀況,指「一起身就去沖涼,換上當天的新長褲,然後做清潔洗地洗廁所執蟲蟲那些,然後再去放風做運動出成身汗,然後就⋯⋯要着那條大概又髒又汗臭的長褲一整天,直到晚上才能脫下來。而且水記是沒有風扇的⋯⋯一般人想像長褲能不能忍受時,大概總有出弄髒時能沖個涼或換過條的假設在。但獄中沒有這個自由⋯⋯」

鄒續稱案中有女囚犯願意作證,述說真實經歷,「做這種事,沒好處沒光環,卻說不好會不會惹上什麼大麻煩。可妳們還是站出來了——原來大家都還在,原來大家都沒放棄,都仍願意為了哪怕是最微小的可能,押上自己的全部」。她最後稱,「有幸和大家一起走這一段,讓我又看到了多一點的希望,得到了多一點力量了呢。」

入稟狀:鄒兩度要求穿短褲被拒

鄒在入稟狀指,於 2021 年 9 月 10 日起還押於大欖女懲教所。根據政策,女性在囚者及還押人士在夏天須穿短袖上衣、與冬季衣物同款的長褲;男性在囚者及還押人士則可以穿短褲。2024 年 7 月至 8 月,鄒幸彤兩度以口頭形式向福利官申請穿短褲被拒,原因包括女性囚犯因年齡變化及皮膚敏感,必須穿長褲。

入稟狀質疑,懲教署政策違反《基本法》、《人權法》、《性別歧視條例》及《監獄規則》,並引天文台數據,指香港每年酷熱天數超過 50 天,署方沒有充分考慮,女性囚犯在夏季極度炎熱下的需求,要求法庭宣告政策違法及違憲,下令撤銷或修改相關內容。(詳見報道

HCAL152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