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銀行經理認寓所藏手槍子彈判囚8年 不服刑罰獲批上訴許可

銀行經理認寓所藏手槍子彈判囚8年 不服刑罰獲批上訴許可

分享:

39 歲銀行經理被指於 2020 年在元朗洪水橋寓所內,管有曲尺手槍及 390 發子彈,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 8 年。他不服刑罰,周三(18 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應交由上訴庭判斷理據,並補充指,無牌管有槍械在香港可被判處相當重的刑期,但案件有合理可辯之處,故批出上訴許可。
申請方:原審官錯納加刑因素

申請人陳立明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麥機智引述上訴方提出的 3 項上訴理據,提及原審法官李素蘭在判刑時,錯誤考慮了沒有包括在控罪的兩個手槍工具箱,並視作加刑因素,影響陳的量刑起點;李素蘭另錯誤斷定陳有周詳計劃,故意分開從海外訂購手槍零件,以避開當局監測;又指李素蘭沒考慮求情因素,如陳把手槍妥善保存在其寓所。而法官判刑時指,若被告住所遭爆竊,放置手槍的夾萬鎖匙便可能落在外人手中,上訴方認為此說法牽強,而手槍沒有上膛,陳從未使用亦沒有打算使用手槍,稱他從小已沉迷槍械。

律政司:原審正確指出加刑因素 判刑非過重

麥機智續引述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指,本案涉及兩個手槍工具箱,可利用零件組合為真正手槍。李素蘭在量刑時考慮此情況並無不妥,而且正當地確立,陳分開訂構零件以免被偵測的行為屬加刑因素,再加上涉及子彈數量眾多,判刑並非過重。

申請人陳立明(現年 39 歲)於 2021 年底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控罪指他在 2020 年 6 月 9 日在洪水橋的村屋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 9x19mm 口徑子彈的手槍及 390 發 9x19mm 口徑的子彈。法官李素蘭於 2022 年 1 月 31 日判被告監禁 8 年。

CACC32/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