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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差煽惑刑毀喜茶罪成 兩男不服定罪提上訴

阻差煽惑刑毀喜茶罪成 兩男不服定罪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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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13 日,有人於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 Sing 」行動,7 名青年被指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被控阻差辦公、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等罪。其中 3 人經審訊後罪成,分別判囚半年、5 個月及教導所。其中 2 人早前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周五(17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代表其中一名青年的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崔美霞曾 4 度稱,青年主動接近「搶犯」位置,並伸手阻撓便衣警員,但逐格播放涉事片段可見,他不但從未踏前,且其手臂僅屈曲 0.3 至 0.4 秒,相信是自然身體擺動。律政司反駁指,青年沒有參與「搶犯」,但他表現「肉緊」,並伸手吶喊肋威,事後亦沒有與涉案男子「割席」,可見他們伙同犯罪。

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下令押後宣判,另批准因精神緊張入院的另一青年擇日再訊。2 名青年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上訴方:原審指主動步近 片段證無此事

代表上訴人梁俊熹的大律師指,雖然片段顯示梁與另一名被告曾交接雨傘,但過程少於一秒,且雙方沒有任何交流,無證據證明有達成任何共識。法官張慧玲詢問,當天是否下雨,如否為何無故攜帶雨傘,又指即使雙方無交流,亦可一起行動。上訴方解釋,兩人只是湊巧路過觀察,梁從未預料同行男子會打開雨傘並「搶犯」。

上訴方又指,原審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時曾 4 度稱,梁主動接近「搶犯」位置,並伸手向前阻撓便衣警員,但逐格播放涉事片段可見,梁從未踏前,反而稍微後退,其右臂曾屈曲,惟只維持約 0.3 至 0.4 秒,相信只是頃刻的身體擺動,難言有目的為之。

官:反修例示威者攜傘可納入「司法認知」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重點依賴踏前及伸手的動作裁定罪成,並非完全根據事實基礎作出推論,故定罪並不穩妥。上訴方又指,若原審裁判官有充分考慮對梁有利的情況,相信定罪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法官表示,不少反修例示威者會攜同雨傘,可納入其「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問及梁把雨傘交予同行男子,同行男子繼而用以「搶犯」,是否構成伙同犯罪,還是同行男子只是「即興」,未能作出有罪推論。上訴方強調,梁極其量只是參與示威活動,與「搶犯」是兩碼子的事。

律政司:上訴人沒於「搶犯」事件「割席」

另一方面,律政司認為,同行男子伸手欲取雨傘時,梁「諗都唔諗就即時交遮」,從未過問在沒有下雨、室內情況下使用雨傘的因由,可見他清楚知道雨傘用途。律政司形容,梁在「搶犯」事件時表現「肉緊」,不但愈走愈近該位置,其肢體語言亦顯示他是風波的一分子。雖然梁沒有參與「搶犯」,但他伸手明顯是希望進入風眼中心,產生吶喊肋威的效果。

對於上訴方稱梁見「搶犯」受驚一事,律政司指假如其說法屬實,應立即遠離同行男子,甚至「割席」,但從涉案片段可見,他與同行男子形影不離,事後曾並肩折返觀察警方執法,同行男子亦有把雨傘交還給梁,可見他沒有對使用雨傘有任何抗拒,並清楚顯示雙方是伙同犯罪。

由於法官需時考慮,下令稍後頒布裁決,期間批准梁續保。至於另一上訴人侯羿同,法官因應他留院批准擇日再訊。

同案 2 人獲判無罪

本案原有 7 名被告,依依為 16 歲周姓兄弟、16歲戴姓孿生兄弟、王嘉城(19 歲,學生)、梁俊熹(18 歲,學生)及侯羿同(18 歲,學生)。

周姓兄弟早前承認刑事毀壞喜茶收銀機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罪,被判入更生中心;被控刑毀及抗拒警員的戴姓孿生兄弟,經審訊後獲判無罪;王、梁及侯 3 人被裁定阻差辦公、煽惑他人刑損罪成,各判囚半年、5 個月及教導所。梁和侯先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HCMA1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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