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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沙田|阻差罪成判囚5個月 青年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5.13沙田|阻差罪成判囚5個月 青年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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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13 日,有人於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 Sing 」行動,7 名青年被指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被控阻差辦公、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等罪。其中 3 人經審訊後罪成,分別判囚半年、5 個月及教導所。其中 2 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法官張慧玲周二(16 日)於高等法院駁回其中一名 18 歲青年的上訴;另一人則因早前入院缺席聆訊,擇日再處理。

上訴方早前爭議,發生「搶犯」時 18 歲青年僅在附近觀望,並無證據證明他與同案被告達成任何共識。事發後青年僅跑到走廊另一端,然後繼續在商場內徘徊,若他畏罪而逃,理應早已離開商場。法官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青年與同案被告共同行事,把雨傘交予對方,當對方在「搶犯」時,青年亦在旁觀看,以便需要時提供協助,之後跟隨對方逃跑。法官裁定青年並非無辜的旁觀者,亦非因為清白的理由逃跑,駁回其定罪上訴。他需要即時服刑。
上訴方:青年無主動接近「搶犯」位置

上訴人梁俊熹(18 歲,學生)2022 年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被判囚 5 個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原審裁判官崔美霞當時裁定,現場混亂及有暴力事件,梁不但沒有離開,反而向警員走近,並一度伸手,明顯有意圖妨礙警員制伏黑衣人,又配合同案另一被告的阻撓行為。梁的行為不單對警員構成不便,令他無法有效地制伏黑衣人,及協助黑衣人逃脫,故裁定罪成。

上訴方早前指,梁俊熹並未如原審官所言主動步前到走近警員,而原審官指梁逗留的位置,與警員及黑衣人相距不足一個身位,此描述亦不準確及略為誇大。上訴方又指,原審官曾 4 度稱梁主動步前,伸手阻撓便衣警員,指其思路極依賴不實的事實基礎作出推斷。雖然片段顯示梁與同案第 5 被告曾交接雨傘,但過程少於一秒,且雙方沒有任何溝通,無證據證明有達成任何共識。及後第 5 被告曾持傘襲擊警員,但事件發生於電光火石間,事前沒有預兆。當發生襲擊時,梁僅在附近觀望,並無走近「搶犯」位置,說不上曾配合該被告的行為。

上訴方:青年非畏罪而逃

至於原審官指梁曾「逃離現場」,上訴方強調當是梁只是跑到走廊另一端,然後繼續在商場內徘徊,若他畏罪而逃,理應早已離開商場。上訴方認為未能排除梁當時僅因受驚或怕被牽連,或只是看到第 5 被告的反應而本能地跟從離開。上訴方認為原審官不能排除梁只是途經「喜茶」附近,旁觀警員執法情況,不能證明他參與阻撓警員。

判詞:青年非無辜旁觀者 非因清白理由逃跑

法官在判詞指,案發時梁與第 5 被告明顯知悉「喜茶」發生事故奔向「喜茶」。及後第 5 被告只是向梁伸手,梁便「非常合拍、合作地」將雨傘交給對方,並尾隨第 5 被告走到有人被制伏的位置。雖然梁並無如原審官所言向前移動,但他與第 5 被告的確距離甚近,亦無嘗試離開。在其他人「搶犯」成功後,梁立即尾隨第 5 被告逃跑,並在附近徘徊,觀看「喜茶」方向的情況。其後,第 5 被告將雨傘交還梁,最終在商場內被捕。

法官認同律政司一方所指,根據本案所有環境情況,上訴方稱梁不知就裡、在沒有預兆下目睹第 5 被告襲擊及「搶犯」行為,此說法並非合理推斷。法官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梁與第 5 被告共同行事,把雨傘交予對方,讓對方使用。當第 5 被告在「搶犯」時,梁在近距離觀看,從而在有需要時協助對方,之後跟隨對方逃跑。但梁並無立刻離開商場,反而與第 5 被告在附近徘徊不斷觀看「喜茶」方向情況。法官裁定梁並非無辜的旁觀者,亦非因為清白的理由逃跑,終駁回其定罪上訴。他需要即時服刑。

同案 2 人獲判無罪

本案原有 7 名被告,依次為 16 歲周姓兄弟、16 歲戴姓孿生兄弟、王嘉城(19 歲,學生)、梁俊熹(18 歲,學生)及侯羿同(18 歲,學生),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周姓兄弟早前承認刑事毀壞喜茶收銀機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罪,被判入更生中心;被控刑毀及抗拒警員的戴姓孿生兄弟,經審訊後獲判無罪;王、梁及侯 3 人被裁定阻差辦公、煽惑他人刑損罪成,各判囚半年、5 個月及教導所。梁和侯先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HCMA1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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