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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港涉串謀詐騙按揭貸款 僅次被告提中段陳詞 官押後周三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陳凱港涉串謀詐騙按揭貸款 僅次被告提中段陳詞 官押後周三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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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另一名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周二(24 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十日審訊。次被告、前督察提出中段陳詞,暫委法官王證瑜聽取控辯陳詞後,押後周三(25 日)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次被告一方指,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他對本案詐騙計劃知情。控方則指,會依賴環境證據及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指控他協助犯法。其中提到次被告以「出眾資本」公司名義,向陳凱港戶口入帳,並標示為「薪金」,而陳「巧合地」以此銀行文件申請貸款,屬詐騙計劃重要一步。控方又形容,若二人沒事前討論計劃、沒前督察配合,「成個計劃係好易穿煲」。

2023 年 10 月 24 日,陳凱港到區域法院應訊。
汪浩毅提中段陳詞
稱沒證據指有份參與詐騙

本案首被告陳凱港沒中段陳詞,僅次被告汪浩毅提出。開庭後由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希哲回應汪的書面陳詞,歸納指汪主要兩論點,分別是本案沒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汪有份參與本案按揭貸款申請;而即使汪曾向陳的銀行戶口入帳並標示為「薪金」,都沒證據指汪知悉該款項會用於詐騙東亞銀行或華僑永亨銀行。

控方擬引「共同犯罪原則」
證汪協助犯法

李希哲續指,控方依賴環境證據舉證汪浩毅,及計劃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指汪縱使參與度不高,亦至少協助犯法,因貸款申請步驟中,申請人須提供領固定薪金證明,而次被告以「出眾資本」名義向陳凱港帳戶入帳,屬二人實行詐騙計劃的重要一步。

控方提 5 點反駁辯方說法

李遂提出五點,指可推論汪有份參與。第一,李指汪曾於警誡會面下,稱「出眾資本」的股東協議證明,可證他轉帳予陳凱港的款項,屬「出眾」花紅,每季不少於 22.5 萬元。至於後期變成每月向陳轉帳 24.5 萬元,汪當時解釋即使陳申領 480 萬元貸款,亦有持續向「出眾」注資。李反駁稱,辯方說法資料欠奉,亦未能解釋金額為何有變。

控方:汪改轉帳至陳另一戶口
避免與警司薪金重疊

第二,李形容「出奇地」,當轉帳金額由 22.5 萬元,改至 24.5 萬元,次被告由過往轉帳至陳的匯豐銀行戶口,改為轉帳至陳的渣打戶口。李指此轉變重要,因陳任職警司的出糧戶口正是匯豐,如「出眾」所支付的「薪金」,和警司薪金同時在匯豐月結單出現,又用於申請按揭貸款,銀行職員或會多番追問,「明顯呢個轉變,由匯豐去渣打,避免咗上述情況出現」。

第三,李稱汪過往以支票形式轉帳陳,直至 2019 年 5 月改為銀行自動轉帳。汪警誡會面下稱,因當時他經常離港,為方便起見遂改為自動轉帳。惟李引汪出入境紀錄稱,汪的出遊模式沒大轉變,故「佢無一個特別原因,喺嗰一刻設立自動轉帳嘅指示」。

控方:轉帳銀碼、方式轉變後
陳「巧合地」申貸款

第四,李稱本案所涉首控罪,即陳凱港向東亞銀行申請的貸款,是在 2019 年 7 月辦理,此前陳的渣打月結單,已至少連續 3 個月,各月有自動轉帳支薪的 24.5 萬元款項,「咁啱得咁橋地,去到 7 月份,就有人用咗呢份文件作為 supporting document,去到東亞申請按揭貸款」。李形容此「巧合」屬環境證供。

第五,李指汪在錄影會面曾稱,陳向他指標示轉帳為「薪金」「唔妥當」,提出修改,但他只打電話至匯豐,沒親身到分行跟進。李指,法庭可推論汪對詐騙計劃知情且有份參與,並以事前協助等「共同犯罪」方式犯案,助陳辦理虛假出糧紀錄,欺騙銀行申請貸款。

對於辯方稱,沒證據指汪刻意隱瞞陳屬警司,李認為若非汪提供另一僱員身份予陳,陳難以申請貸款。至於辯方稱控方沒證據指汪知悉欺騙對象為兩涉事銀行,李引「陳錦成案」指,只需證明文件用於詐騙財務機構就足夠,又指若二人事前沒討論計劃、沒汪配合,「成個計劃係好易穿煲」。

辯方重申控方沒足夠證據

代表汪的大律師沈仲平指,控罪詳情清楚列明對象是東亞、華僑永亨,且涉及「意圖詐騙誘使」兩間銀行批出貸款,屬舉證要素,故不同意控方稱,只需證明文件用於詐騙財務機構就夠,否則屬法律上及控方證據上缺失。沈重申,控方沒證據指,汪知悉有人會使用該批月結單,諻論用於按揭申請。

控罪指兩人涉隱瞞陳任職警司

被告依次為陳凱港(50 歲)及汪浩毅(49 歲,商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據了解,陳被捕後已被停職。

根據控方案情,陳凱港被指分別就大埔及東涌兩個物業,向東亞、華僑申請按揭貸款,其中一筆貸款與其胞弟陳凱俊一同申請。陳凱港涉在貸款文件中,沒申報自己為警司,月入連津貼約 15 萬元,卻報稱為汪浩毅妻子持有公司「出眾資本」的總經理,而汪每月會「自動轉帳」 24.5 萬元「薪金」予陳。

陳凱俊則先後報稱為「出眾資本」、「新凱國際」員工,月入 11 萬元。控方指控,陳凱俊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共 3 個月薪金,實際由陳凱港的戶口,分別經「出眾資本」、「新凱國際」支付陳凱俊。其後,陳凱俊將約 363,000 元歸還並存入陳凱港的戶口。

DCCC1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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