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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朗昇被票控 2021 年駕車衝紅燈罪成 罰款 2,000 元 預定晚上赴英參加「學人計劃」

陳朗昇被票控 2021 年駕車衝紅燈罪成 罰款 2,000 元 預定晚上赴英參加「學人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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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主席陳朗昇被指於 2021 年 7 月,在新清水灣道駕駛私家車時衝紅燈,他否認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的指示」傳票控罪,案件周三(28 日)審結,暫委裁判官梁蘊莊周四(2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陳傳票控罪罪成,罰款 2,000 元。

裁判官雖然接納陳並非蓄意衝燈,但認為熟知交通規例是謹慎駕駛者的責任,即使路面瀝青深淺不一致,若陳有格外留神亦不會看不見停車綫。至於陳指燈柱「重疊」令他混淆,裁判官認為,個人觀察錯誤、疏忽、不合理過失,並不構成合理辯解。

陳預定周四晚上離港赴英參加「學人計劃」。他於庭外指,雖有不甘但不會上訴,又形容案發現場的停車綫至今「矇咗成年」,指若「矇都冇所謂,點解要有條綫喺度?」
官:接納被告非蓄意衝燈 但非合理辯解

陳周三盤問警員期間,曾把 2022 年 9 月 27 日在現場拍攝的照片呈堂,希望證明現場停車綫的狀態不佳。但裁判官認為,案發後一年拍攝的照片不能作準,未能協助法庭。

至於陳作供時強調現場環境複雜,加上路面瀝青顏色、路面傾斜、燈柱重疊、天橋燈光及陰影等,令他真誠相信停車綫在更前方,強調無意衝燈。裁判官雖然接納陳非蓄意衝燈,但指需進一步考慮是否構成合理辯解。

裁判官認為,熟知交通規例,是謹慎駕駛者的責任,陳於燈口 100 米外已看見燈柱,近 30 米時亦知道須停車。裁判官認為若熟知規例,便不會以為停車綫在燈柱後,亦不會誤把燈柱後的黃格綫當成停車綫。再加上法例訂明,駕駛者不得超越燈柱,故陳的說法並非合理辯解。

官:若有格外留神 不會看不見停車綫

裁判官強調,駕駛者應時刻留意路面情況,屬基本責任,現場是向下斜坡,需要格外留神、加倍小心。即使現場路面瀝青深淺不一致,若陳有格外留神,亦不會看不見停車綫。

至於被告提及一旁的兩組交通燈柱「重疊」,裁判官拒絕接納其說法,她認為兩柱之間有距離,駕駛者駛近時並不會混淆。若有所混淆,亦是陳個人的觀察錯誤、疏忽、不合理過失,並不構成合理辯解,故裁定罪成。

陳求情重申無意衝燈、警覺性高

陳朗昇親自求情時,先感謝裁判官庭上對他的指引,強調案發時無意越過路口,駕駛時的警覺性高。

陳續指,雖然他於 2015 年有另一項與衝燈相關的交通傳票控罪案底,但他形容,當時交通擠塞,因未能看見交通燈,而越過路面,情況並不危險,希望官考慮其駕駛態度,判處「最仁慈的刑罰」。

陳:不甘但不會上訴
預定晚上赴英 盼過半年悠閒生活

裁決後,陳於庭外向記者表示,雖然心有不甘,但不會上訴,他又形容案發現場的停車綫至今「矇咗成年」,指若「矇都冇所謂,點解要有條綫喺度?」指政府應處理公共設施的保養問題,他又指,慶幸法庭接納他在處理交通燈上態度謹慎,認同需要在路口上加倍小心。

預定周四晚上離港赴英的陳,形容香港生活頻撲,每天「追追趕趕」,期望接下來在英國半年過悠閒的生活。

陳另案被控阻差 獲准離港赴英

被告陳朗昇(40 歲),被控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的指示罪,指他於 2021 年 7 月 28 日凌晨 12 時 37 分,在新清水灣道(西北行)鄰近清水灣道,身為一輛私家車的司機,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在按照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條例發出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示。

陳於另一案件,被控於 2022 年 9 月採訪期間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否認「阻差辦公」罪及交替的「阻礙公職人員」罪,獲裁判官批准離境參加「學人計劃」,案件將於 2023 年 5 月 16 日開審。

KCV1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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