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內地與港人結婚後,隱瞞已離婚並獲批單程證來港,居港 7 年後申請永久居留。入境處揭發事件,撤銷其香港身份證並拒絕申請。女子上訴失敗再提出司法覆核,上周被駁回兼輸訟費。
高院法官高浩文本周二(11 日)頒判詞,指本案重點是女子不具備使用「單程證」來港居留的資格,亦即她入境和居留權無效。判詞又引山東省公安廳曾向入境處指,女子隱瞞離婚的證據確鑿,決定取消其赴港定居資格,更一度提出請入境處協助送達通知。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女子瞞已離婚獲批單程證赴港
申永久居留被揭發
申請人為趙紅(Zhao Hong Cora),由大律師伍中彥及許均維代表。兩名建議答辯人分別為人事登記審裁處長及人事登記辦事處長(現由入境處長擔任),由外聘大律師黃雅斌及高級政府律師倪詠雅代表。
判詞綜合本案背景,稱涉案女子趙紅初抵香港時,是使用容許她與其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丈夫團聚之「單程證」,但前提是兩人仍是已婚狀態。不過女子其後申請永久在港居留時,被揭發
赴港時已離婚,入境處遂拒絕申請。她向人事登記辦事處審裁處提上訴失敗,再循司法覆核挑戰。高院法官高浩文上周三聆訊後,即席駁回,押後至本周二頒判詞。
判詞:必知申港身份證時聲明不真確
高浩文在判詞開首,指本案可能是美國搖滾樂歌手「貓王」 Elvis Presley 在《聖經》留下 “Truth is like the sun; you can shut it out for a time, but it ain’t going away.”(真相好比太陽。遮蓋是一時,但它不會走開。)的字句時,心中所想的類似情況。
判詞指,趙紅於 2001 年 1 月,與香港永久性居民何志旋在山東註冊結婚;3 月,其丈夫替她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單程證」赴港;6 月,趙紅為何誕下一子;7 月,趙、何分手,迅即處理離婚程序,至 2002 年 7 月在深圳頒布離婚,而趙獲兒子撫養權。
2006 年 1 月,在趙隱瞞她已離婚的情況下,獲內地國家移民管理局向她發出「單程證」。2 月,趙以「單程證」入境香港,入境處人員批准她在港逗留 7 年。同月,她申請香港身份證,並在申請表上報稱自己已婚、是何的妻子。
判詞說,趙紅當時一定知道有關聲明並不真確,因她已和何離婚 3 年半。
2010 年 10 月,趙在本港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並稱自己已離婚、在港沒結婚紀錄。此舉令入境處展開調查,因趙當初能入境,是基於與何姓丈夫團聚,最終揭發她已於 2002 年離婚,遂懷疑她使用虛假或非法獲得「單程證」。
判詞引述內地公安廳
指取消赴港定居資格
判詞引述多份山東省公安廳回應入境處的文件。第一批與調查趙紅婚姻狀況相關:
…趙紅在等候放行期間,未提交與何志旋的離婚文件,隱瞞了 2002 年 7 月與何志旋離婚的事實…我局 2006 年 1 月放行時,未發現趙紅已與何志旋離婚的情況。
-山東省公安廳(2012.9.28)
…趙紅隱瞞離婚情況、喪失赴港定居條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建議貴處按照香港法律依法處理。
-山東省公安廳(2016.2.29)
第二批與趙紅所持「單程證」是否合法相關:
對趙紅問題,我局一直很重視…最近我局正在與法院等部門就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問題作深入研究,擬根據研究情況再作出處理決定並函告貴處。
-山東省公安廳(2017.8.9)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我局報取消趙紅的赴港定居資格,但按照內地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在作出取消其定居資格決定前須履行告知義務。為此,我局曾多次聯繫趙紅,但一直未果。經查出入境記錄,趙紅自 2016 年 3 月 6 日進入香港後未再返回内地。故,請貴處協助我局將《告知書》一式兩份送達趙紅並請其在《告知書》上簽字,之後將其中一份退我局。
-山東省公安廳(2018.4.3)
判詞指,入境處曾回覆公安廳稱,無法代其送達文件,但有向公安廳提供趙紅的地址,但內地的文件從沒向趙送達。公安廳通知入境處,既然沒能送達,處方應按香港法例處理。
官駁回司法覆核:
不具行使「單程證」資格
判詞指,趙紅一方挑戰人事登記審裁處的決定,並引述伍中彥陳詞稱,處方要處理的應是趙紅來港之後,她的逗留是否合法,惟處方涉錯誤提出不當問題,包括「如若山東省公安廳獲悉趙紅已於 2002 年 7 月離婚,她會否仍獲發『單程證』」,以及「趙紅是否藉欺詐取得『單程證』」。
判詞引述伍中彥解釋,山東省公安廳的文件沒說過趙紅涉欺詐,亦沒提及該「單程證」是否仍有效,而審裁處沒司法管轄權,將內地當局發出的文件視為無效。申請方亦擬呈專家證供,就此點陳述。
法官在判詞指,看不到有需要引用內地法律去處理兩項事實,即趙紅是否達到赴港居留的必要條件,以及趙初抵港時是否已婚。官說,兩者的答案都顯然易見,就是趙紅早已與何離婚,不符赴港居留條件,而她曾聲稱自己仍是何的妻子,實屬謊言。
判詞續指,換句話說,重點不是趙持有的「單程證」並未因欺詐等問題而撤銷效力,而是她本身就不具備使用「單程證」來港居留的資格。此亦令她的入境和居留權無效。
法官最終拒絕讓申請方呈專家證供,並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下令申請人支付入境處一方的訟費。
HCAL132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