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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參與「和你shop」 20歲男非法集結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官下令發還改判有罪

涉參與「和你shop」 20歲男非法集結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官下令發還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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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無法聯絡答辯人
官指示繼續聆訊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邀請法庭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改判罪成,或根據法庭澄清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定罪。

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答辯人原永滔(案發時 20 歲)由大律師李煒鍵代表。

答辯人今天缺席聆訊,其代表大律師表示,上次與答辯人會面是在去年 9 月,今年 1 月收到聆訊日期後,曾通知答辯人聆訊日期,當時他有回覆。直至上周五(19 日),律師以文字訊息聯絡答辯人,他沒有回覆,律師昨天及今早再致電答辯人,但無人接聽。

律政司一方認為,案件呈述僅處理法律議題,若答辯人有法律代表,不一定要親身應訊,可以繼續聆訊。法官姚勳智同意繼續聆訊對答辯人沒有不公,決定繼續聽取陳詞。

原審認為難憑 CCTV 辨認身份

原審裁判官李志豪在裁決時,稱控方依賴「翡翠拉麵小籠包」的 CCTV 片段辨認出被告,但片中可見其衣著普通,前面另一人也穿著類似的衣物,單憑拍到他的上半邊臉難以肯定他的身份。

答辯方主張法庭毋須干預上述針對身份辨認的裁決。答辯方陳詞指,案發時正值社會運動,當日有大量與答辯人年紀相仿的年輕人聚集,認錯人的機會高。

而答辯人穿白衣、黑褲的衣著確實沒特別之處,況且他被捕時背著的黑色背囊上方有商標,CCTV 卻拍攝不到這個商標;片中被指是答辯人的男子戴口罩,答辯人被捕時則沒戴口罩,故片中的人有機會不是答辯人。

答辯方:僅「兜個圈」非壯大聲勢

至於原審認為,即使被告在人群當中,也不足以證明他有意參與非法集結。答辯方同意原審的裁斷,認為答辯人「純粹在場」不足以構成參與集結。

答辯方續指,其他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大多涉及現場已「打得好犀利」,警方多次警告勸喻離開,但被告仍沒離場。但在本案,涉案餐廳開門營業,沒有阻止示威者進入,答辯人亦沒叫喊口號,答辯方質疑他「入去兜個圈,係咪就係壯大聲勢呢?」亦認為法庭「唔應該將界線畫得太模糊」。

律政司:答辯人㩦有物品可知政見

答辯人被捕時,背囊搜出黑色衣物、手套、冰袖、餐廳現金券、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樣的布袋等物。

答辯方引述陳詞,指律政司認為上述物品能看出答辯人的政治立場,因此他進入涉案「藍店」,必定是參與集結。答辯方就此反駁,指案中無證據證明涉案餐廳必然是「藍店」,與示威群眾的政見不一致,而即使它是「藍店」,仍需舉證答辯人作出甚麼行為參與集結,「佢行個圈,決定唔食嘢,可以有好多原因,唔一定係參與集結」。

律政司一方採納書面陳詞,口頭僅回應答辯方指餐廳「開門營業」,強調 CCTV 片可見職員在人龍離開餐廳後,即時關上大門。

官:從片段可見男子「毫無疑問」是答辯人

法官姚勳智即時頒下裁決。他首先分析 CCTV 片段,認為片中的男子與答辯人同樣蓄過眉貼耳黑短髮,穿白色圓領長袖上衣、黑色緊身褲、黑色鞋,「毫無疑問」兩者根本就是同一人。

法官續指,答辯人跟隨人群進入餐廳,人群搗亂、叫囂、將牙籤放入豉油,顯然並非為光顧用膳,加上答辯人事發後不久在附近商舖被捕,身上㩦有「光時」袋、黑衣、冰袖等物品,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上述整體情況,法律上犯錯。

官:答辯人與示威者抱有共同目的

至於答辯人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法官認為他與其他示威者魚貫進入餐廳,知悉他們的搗亂行為,仍「共同進退」,原審明顯沒有考慮他們抱有共同目的,即進入餐廳搗亂,而答辯人的行為毫無疑問屬壯大聲勢。

法官總結原審的裁決有背常情,他理應裁定答辯人罪成,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根據高院的指示改判答辯人罪成,並作出判刑。

因應答辯人沒有出席,法官發出拘捕令,緝捕答辯人歸案。法官強調拘捕令只是讓答辯人知悉案件進展,因為無法預計案件何時發還到裁判法院處理,另施加保釋條件,包括現金 3,000 元擔保、每星期報到兩次、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

同案兩人被控襲警
一罪成一無罪

答辯人原永滔(20 歲)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新城巿廣場的「翡翠拉麵小籠包」內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同案兩名被告邱文傑(27 歲,公關人員)、麥姓男生(16 歲,學生)各被控一項襲警罪,邱經審訊後罪成,判囚 4 星期。麥則獲判無罪,律政司未有就麥的定罪提上訴。

原審裁判官李永豪在 2021 年 2 月 3 日,裁定答辯人原永滔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認為 CCTV 只拍攝到原口罩之上的面部上方,單憑上半邊臉和衣著,難以肯定他與 CCTV 片段指稱被告的人是同一人,加上片段的男子只在店內走了一圈,沒有叫喊和做手勢,支持他人的非法集結,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HCMA355/2023(STCC115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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